競標人資格要求 合格競標人應首先符合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基本條件,同時符合根據該項目特點設置的特定資格條件。 (一)基本資格條件 1、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 4、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5、參加政府采購活動近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 (二)特定資格條件: 1.資質條件、營業執照及安全生產條件 (1)具備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專業承包三級及以上資質。(應附資質證書的復印件) (2)重慶市市外施工企業應附《分支機構入渝登記備案證》、《分支機構營業執照》和分支機構《稅務登記證》的復印件(注:按照“渝建發〔2011〕130號”文規定,2012年1月1日起,重慶市外施工企業在投標前必須辦理好分支機構入渝登記備案證,并在開標時出示分支機構入渝登記備案證。分支機構負責人須持有效身份證明和《分支機構入渝登記備案證》到開標現場,否則視為無效談判。) (3)具備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有效的《安全生產許可證》,企業負責人(外地施工企業為入渝分支機構技術負責人)、擬擔任該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即“三類人員”)具備相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須提供有效的《安全生產許可證》及“三類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的復印件)。 注:如《安全生產許可證》在換證期間不能提供有效原件的,則由單位注冊地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相關證明。 2.近年發生的訴訟和仲裁情況 (1)最近三年沒有出現違紀違法或失信行為; (2)最近三年沒有拖欠勞務費的敗訴記錄; (3)最近三年沒有無故棄標的不良記錄; (4)受到行政處罰的不在其行政處罰期內。 注:由競標人自行聲明是否滿足,若查證有違以上行為或記錄的,立即取消其談判資格或成交資格,沒收其談判保證金。 3.項目經理資格要求 項目經理必須已在申請人單位注冊并應具有市政工程類貳級及以上注冊建造師執業資格。應提供項目經理的建造師執業資格注冊證復印件、2013年5月-10月養老保險繳納證明復印件、勞動合同復印件。 4.競標人須隨身攜帶以上所有復印件的原件備查,競爭性談判小組審查時必須核驗有關證明和證件的原件。 (1)在開標前或開標后查詢發現資格申請人若在司法部門有行賄記錄,申請人的申請不予通過,如果成交,將取消成交資格,同時不予退還談判保證金。 (2)開標后,采購人有權對成交候選人提交的資格審查文件(尤其是資質、人員資格及業績材料等)進行復核審查,如果成交候選人提交了虛假資料,或談判過程中弄虛作假,采購人有權取消其成交資格,同時不予退還談判保證金。 (3)在本次招標活動中,競標人擬派的項目經理,成交后不得更換。如需更換,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征得采購人同意后方可更換,并報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