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易財經9月6日訊 棟梁新材周一晚間發布澄清公告稱,9月3日媒體報道稱,公司涉嫌隱瞞訴訟進展及2009年至少有1800萬業務費未列入財務報告報道并不屬實。
事件背景
2010年9月3日,媒體刊登了《上會前夜遭經銷商舉報,棟梁新材增發審核被取消》一文,該文稱“一份由棟梁新材經銷商代理律師遞交的指證棟梁新材涉嫌隱瞞訴訟進展、2009年至少有1800萬業務費未列入財務報告的舉報信被送至證監會發審委。”
關鍵詞一:訴訟
棟梁新材稱,公司因經銷商拖欠貨款及未按《經銷協議》約定及時提貨,于2010年8月3日向湖州市吳興區人民法院遞交了訴狀,訴請經銷商沈桂榮、曹雅萍支付欠付本公司的貨款2,254,951.31元,并提取119,157.34公斤鋁型材并支付相應價款2,741,016.26元。經銷商沈桂榮、曹雅萍于2010年8月20日提出反訴,訴公司欠付其2009年返利3,088,530元、因拖欠支付而造成的經濟損失111,170元,及2010年返利1,080,000元,并要求解除雙方經銷協議。
棟梁新材表示,根據規定:“上市公司發生的重大訴訟、仲裁事項涉及金額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絕對值1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1000萬元人民幣的,應當及時披露。公司與沈桂榮、曹雅萍的訴訟未在該范圍之內,且公司董事會不認為上述訴訟將對公司股票價格產生較大影響,不屬于應披露未披露的事項,公司不存在隱瞞訴訟進展的情況。
關鍵詞二:財務報告
棟梁新材稱,公司產品的銷售分經銷商模式和直銷模式。報道所提業務費(或返利),系公司根據與經銷商簽訂的《經銷協議》,以經銷商當年實際采購量為基數,考慮其約定任務完成量、回款等相關調整因素,計算出給予經銷商次年采購公司產品時可享受的價格優惠的最高額度。在該額度范圍內,經銷商次年向公司再次采購貨物時,可按每噸享受一定幅度的價格優惠。該價格優惠,公司均按照《經銷協議》的約定嚴格執行、足額兌付。
棟梁新材表示,公司采用的上述經銷政策,旨在保持經銷商的長期和穩定,并不斷擴大對公司產品的銷售,是一種滾動的銷售激勵政策。上述計算出的經銷商次年可以享受的價格優惠的最高額度,實質上并非系公司對經銷商當年采購額的一定比例的即時給付金額,也未構成當年的一項現時義務,無需予以計提。因此,不存在應計列的業務費未計入財務報告的情形,也不存在2009年至少有1800萬元業務費未列入財務報告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