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投資者訴勤上光電一審勝訴 虛假陳述面臨索賠)
21世紀經濟報道 何曉晴 廣州報道
2016-12-12 20:45
投資者起訴勤上光電(002638.SZ)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有最新進展。
12月12日,廣東奔犇律師事務所主任劉國華律師表示,其于2016年12月12日領取了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送達的多份一審判決書。其代理的多位投資者一審勝訴,部分投資者訴請更是獲得法院的全部支持。
根據廣州中院的一份判決書,被告主張系統風險未獲支持。法院判決:“一、被告東莞勤上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告共計賠償264321元;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此前,勤上光電曾因虛假陳述兩次受罰。第一次于2014年5月12日。中國證監會廣東監管局決定:責令勤上光電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40萬元罰款;對李旭亮、黃冠志、韋莉、毛曉斌等高管也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第二次于 2015年3月17日。經調查,2013年、2014年公司與第一大股東東莞勤上集團有限公司存在非經營性資金往來情況,累計金額高達18.2億元,公司對于該事項未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廣東證監局決定對公司處以50萬元罰款,并對有責高管處以3萬至30萬元罰款。
劉國華稱,目前,其他符合條件的投資者仍可索賠,不過訴訟時效就僅余最后三個月,過期投資者將喪失勝訴權,不再能得到法院的保護。根據證監會廣東監管局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媒體報道、公司公告及法院的一審判決等材料,2013年1月8日至2014年12月1日期間有買入勤上光電,并在2014年12月2日之后賣出或持續持有股票,存在投資差額損失的投資者,仍然可索賠。
(編輯:朱益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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