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真實、準確和完整,并對公告中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承擔責任。
一、合同風險提示
1、合同的生效條件:自協議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2、合同的履行期限:自簽字之日起兩年內有效
3、合同的重大風險及重大不確定性:除不可抗力因素之外,本合同是否能夠得到完整執(zhí)行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包括:(1)證通金信能否在2011年5月10日前順利實現定制產品的供貨;(2)浙江國銀通為新成立公司,能否順利開展運營業(yè)務,并在協議有效期內達到預期的定制產品采購數量;(3)如浙江國銀通在協議期內未能達到預計定制產品采購金額,浙江國銀通支付的200萬元啟動費用將收歸證通金信所有,協議終止。
4、合同履行對公司本年度經營成果無重大影響的說明:如2011年內證通金信能順利實現供貨,浙江國銀通能達到預計的采購定制產品數量,本合同履行對公司2011年度凈利潤將產生一定影響,具體數額目前還無法預測,公司將在今后的定期報告中披露。
二、合同標的情況和合同當事人介紹
1、合同標的情況
深圳市證通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全資子公司深圳市證通金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通金信")2011年4月15日與浙江國銀通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浙江國銀通")簽訂合作協議。根據協議,浙江國銀通在合作期限內每年預計向證通金信采購定制機具金額不少于1.125億元。
2、合同當事人介紹
浙江國銀通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12月31日,法定代表人為林紹銀,注冊地址為杭州市西湖區(qū)保俶路99號223室,注冊資本為500萬元,經營范圍為服務;電子商務技術開發(fā)、技術咨詢;批發(fā)、零售:辦公自動化設備,日用百貨,服裝,工藝美術品,建筑材料;其他無需報經審批的一切合法項目。
浙江國銀通電子商務有限公司與本公司無關聯關系;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與本公司及證通金信未發(fā)生采購、銷售業(yè)務。
三、合同的主要內容
1、證通金信應浙江國銀通要求,為其定制開發(fā)一款手機POS產品,該定制產品知識產權歸證通金信所有,在全國范圍內由浙江國銀通獨家負責銷售。證通金信將加大開發(fā)力度,力爭在2011年5月10日前實現供貨。
2、浙江國銀通同意在協議簽訂后,首批訂單簽訂時同步支付人民幣200萬元為定制項目啟動費用。此啟動費用在浙江國銀通累計采購定制產品金額達到1.125億元時用于沖抵后續(xù)采購的貨款。
3、浙江國銀通公司在今后的兩年時間內,努力打造較為便捷的運營平臺,并承諾在合作期內向證通金信每年采購定制機具總金額不少于1.125億元;若無法達到承諾的采購數量,證通金信有權解除協議且200萬元啟動費用歸證通金信所有。結算方式一般按照證通金信公司現款現貨的規(guī)定執(zhí)行(特殊情況雙方另行協商),設備采購協議另行簽訂。
4、合作協議自簽訂之日起兩年內有效,協議到期一個月后任何一方如無異議則協議自動延續(xù)1年。
5、雙方因協議履行或協議未盡事宜發(fā)生爭議的,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權向原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
四、合同對上市公司的影響
1.如2011年內,證通金信能順利實現供貨,浙江國銀通采購定制產品數量達到預計數量,對公司2011年度凈利潤將產生一定影響,具體數額目前還無法預測,公司將在今后的定期報告中披露。
2、該協議履行對本公司業(yè)務獨立性不構成影響,不會因履行該合同而對合同對方形成依賴。
五、合同的審議程序
由于本協議為日常經營合同,根據公司《章程》規(guī)定,無需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批準。
六、其他相關說明
1.公司將在今后的定期報告中及時披露重大合同的履行情況。
2、證通金信與浙江國銀通簽訂的合作協議。
特此公告!
深圳市證通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