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照明用電 收取情況將須公示
摘要: 近日,市物價局下發了《關于規范自管商業小區非居民照明用電收費行為的通知》,通知對市區各大商業市場、物業管理小區、企業自管小區等各類性質自管商業小區內,經營、辦公等非居民照明用電的抄表、收費行為進行規范,該通知于7月1日抄見電表量起執行。
近日,市物價局下發了《關于規范自管商業小區非居民照明用電收費行為的通知》,通知對市區各大商業市場、物業管理小區、企業自管小區等各類性質自管商業小區內,經營、辦公等非居民照明用電的抄表、收費行為進行規范,該通知于7月1日抄見電表量起執行。
通知規定,供電企業向自管商業小區收取電費的平均
單價,即為自管商業小區向業戶收取電費的單價。各業戶的抄表電量與實際損耗電量之和即為該業戶應繳費電量,實際損耗電量只包括實際發生的線路損耗和變壓器損耗電量,應按總表電量與各業戶分表電量之和的差確定,但高壓計量的自管商業小區最高不能超過各業戶分表電量的10%,低壓計量的自管商業小區最高不能超過各業戶分表電量的7%;如果因公用設施和部分用戶未掛表無法測算實際線變損耗電量的,業戶分攤損耗電量,高壓計量的自管商業小區按不超過各業戶分表電量的10%確定,低壓計量的自管商業小區按不超過各業戶分表電量的7%確定。自管商業小區內未掛電表計量的非居民照明用電用戶,其電費結算方式由自管商業小區與用戶協商確定。
通知同時要求,自管商業小區每月要將收取電費情況進行公示,其中用電價格、抄表電量、損耗電量等基本情況以及電力部門電費發票(復印件)、收取電費的平均電價計算過程等內容應在顯要位置公示,不按規定進行公示的將由物價部門按有關規定嚴肅查處。(編輯:ZQ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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