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照明學會章程詳細介紹
摘要: 北京照明學會是在中國共產黨北京市委員會領導下的北京照明科技工作者的學術性群眾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系科學技術工作者的橋梁和紐帶,是國家推動科學技術事業發展的重要社會力量。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為北京照明學會
英文名稱為Illumimanting Engineering Society of Beijing,縮寫為:IESB。
是在中國共產黨北京市委員會領導下的北京照明科技工作者的學術性群眾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系科學技術工作者的橋梁和紐帶,是國家推動科學技術事業發展的重要社會力量。
第二條 本團體是依法登記成立的由照明科技工作者及與照明領域相關的科研、教學、設計、生產開發和推廣應用的單位自愿組成的地區性、學術性、公益性、非營利的法人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團體宗旨是堅持馬克思主義、毛澤東思想、堅持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黨的基本路線為指導,堅持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團結和動員會員和廣大照明科技工作者,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為北京市的照明事業服務,通過三個服務:即為北京市市政建設服務,為企業服務,為會員、 科技工作者服務,廣泛開展科普宣傳、學術交流、咨詢服務等活動,促進照明科學技術的普及和推廣,促進照明科學技術與經濟結合,維護照明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權益,為繁榮與發展北京市及全國照明事業,加速北京市和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作出貢獻。
第四條 本團體遵照國家憲法、法律、法令和政策開展各項活動。提倡辯正唯物主義,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發揚民主,開展學術上的自由探討,弘揚“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風尚,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維護國家的根本利益,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
第五條 本團體掛靠單位是北京電光源研究所和北京七O一廠, 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北京市科學技術協會、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北京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監督、檢查和管理。
第六條 堅持獨立自主、民主辦會的原則,按照核準登記的章程,走民主自律、自我發展、自成實體的道路,把本團體建設成為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社會團體。
第二章 業 務 范 圍
第八條 本團體業務范圍是在照明技術領域內開展如下業務活動:
1、積極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活動,促進照明科技不斷進步;
2、為北京市經濟建設和市政建設服務,圍繞本市經濟建設和城市建設的規劃、重大項目,組織科學論證,開展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大力推廣先進技術,促進科技成果轉化;
3、采取多種形式開展科普活動,大力普及照明科技知識;
4、開展對會員和照明專業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和培訓工作;
5、編輯出版<<照明技術與管理>>科技期刊和照明科技書籍,傳播與交流照明領域的科技成果和學術信息;
6、舉辦照明科技成果和產品展示會,促進成果商品化、產業化;
7、組織或推薦專家承擔政府的科技項目,參與相關項目的立項、論證、評估以及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工作;
8、組織或推薦專家為政府職能部門或企、事業單位做所要求的專項調研和論證報告;
9、接受政府職能部門或企事業單位的委托,承擔科技項目評估、科技成果鑒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科技標準的編審工作。
10、舉薦人才、表彰、獎勵在科技活動中取得優異成績的會員和科技工作者;
11、反映會員和廣大照明科技工作者的意見和要求,維護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權益;
12、舉辦為本團體會員服務的各種活動。
第九條 業務的實施由理事會根據實際情況提出具體實施方案,并擬定中期和近期工作計劃,積極組織實施。
第三章 會 員
第十條 本團體吸收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實行入會、退會自愿的原則。
一、團體會員條件
1、與本團體技術業務領域相關,具有一定科技力量和獨立法人資格的科研、設計、生產、教學、管理等企、事業單位;
2、愿意與本團體建立聯系與合作,支持本團體活動,共同為發展北京照明事業做貢獻的;
3、凡具備以上資格條件的合法單位或組織,承認并遵守本會章程均可申請成為本團體團體會
員。
二、個人會員條件
1、從事照明事業、具有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的科技工作者;
2、從事照明事業多年,熱心和積極支持學會工作,有豐富實踐經驗的專職業務骨干和企業家;
3、與本團體技術業務領域相關的在讀研究生和大專院校三年級以上的學生;
4、熱心和積極支持學會工作,富有工作經驗和成績的領導干部或專職業務干部;
5、凡具備以上條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承認并遵守本會章程,均可申請成為本團體會員;
6、對我國友好,愿意與本團體合作的外籍照明科技工作者,承認本會章程可申請為本團體外籍會員。
三、 入會、退會手續
具備條件的單位或個人加入本團體,應提出書面申請,經組織工作委員會審核,常務理事會批準,方可成為正式會員,并發給會員證書和本會章程。會員自愿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并交回會員證,終止會員資格。
非自愿性退會:由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并以適當方式予以宣布,取消會員資格。會員退會不得提出財產要求。會員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經本團體提示或通知后一年內仍不交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一條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會員權利
會員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都有建議權、批評權和監督權;參與本團體內部事務的管理權;以及優先參加本團體主辦的各項活動權和符合本團體章程的其他權利。
二、會員義務
履行章程的義務;執行決議的義務;承辦委托事務的義務;維護本團體聲譽的義務;積極參與活動的義務;按時繳納會費的義務和符合本團體章程的其他義務。
本團體會費標準:團體會員會費每年1000元,個人會員會費每年10元。
第四章 組 織 機 構
第十二條 本團體會員代表、理事、常務理事及其他領導的產生體現民主集中的原則,須經充分醞釀協商,選舉產生。
第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是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產生理事會、監事會并決定理事、監事的罷免;
三、決定本團體的工作任務和工作方針;
四、審議理事會和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本團體的重大變更和終止;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會員代表大會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參加為有效會議,參加會議二分之一以上成員表決的事項為有效決議。
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延期召開,須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四條 理事會每四年改選一次,由會員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閉幕期間的執行機構,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5~7人,秘書長一人,常務理事若干人,理事長可以連任,但不得超過二屆。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三分之二理事到會為有效會議,到會理事二分之一以上通過的決議為有效決議。
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理事;
三、確定本團體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
四、通過副秘書長和辦事機構、分支機構負責人;
五、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六、批準本團體的中、近期工作計劃和各項內部管理制度;
七、決定本團體的一般變更;
八、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九、接受監事會提出對本團體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并接受其監督;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本團體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熱愛祖國、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具有良好學風和道德品質,熱愛學會工作,作風民主,身體健康,具有開拓精神;
二、在照明技術領域有一定的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屆滿時)不超過70歲,秘書長為專職工作人員,最高任職年齡(屆滿時)不超過65歲。因特殊情況需超齡任職,須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四、末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六條 本團體的法定代表人為理事長。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做出重要決定。
第十七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貫徹落實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決議,執行理事長的決定;
二、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處理日常事物;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并負責各機構之間的工作協調;
第十八條 監事會由3~5人組成,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
一、 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出席理事會;
三、監督本團體及領導成員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本團體的章程、業務范圍及內部管理制度
開展活動;
四、對本團體成員違反本團體紀律,損害本團體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五、對本團體的財務進行監督;
六、對本團體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并監督其執行。
第五章 資 產 和 財 務
第十八條 本團體資產為共有財產,不論如何獲得,只能用于促進有利于本團體宗旨實現的各項事業。本團體資產依照國家和社團行政主管機關有關規定及本團體章程進行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十九條 經費來源及主要用途:
一、 經費來源
1、會費;
2、捐贈;
3、政府資助;
4、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5、其他合法收入。
二、經費用途
1、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2、房租、電話、交通、會議等行政辦公費用;
3、舉辦學術會議,科普宣傳、技術咨詢服務勞務費等費用;
4、本團體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條 嚴格執行國家財會規定,建立健全財會制度,編制年度經費預算、決算,定期向會員
代表大會報告財務收支狀況,接受會員、監事會和有關部門的審計和監督。
第六章 變 更 和 終 止
第二十二條 變更程序
一、本團體章程、名稱、法定代表人、業務主管部門等重大變更由理事會提出變更報告,提交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二、涉及登記證書其他登記內容的一般性變更,由理事會審議決定。
三、向原業務主管部門和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申報,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十三條 終止程序
一、理事會做出終止報告,提交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二、理事會提出終止方案,確定善后工作人選,成立清算組織,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善后處理工
作。
三、向原業務主管部門和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申請,依法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四、本團體終止清算后剩余資產按北京市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理事會。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自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意、核定、批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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