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企業出口退稅登記手續
摘要: 生產企業出口退稅登記手續中的時間要求與提供資料。
時間要求:
1、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自取得進出口經營權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出口退稅登記。
2、沒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應在發生第一筆委托出口業務之前,持代理出口協議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臨時出口退稅登記。
3、如發生變更、注銷等情況,應于批準變更、注銷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主管退稅業務的稅務機關辦理變更或注銷手續。
提供資料:
1、法人營業執照或工商營業執照(副本);
2、稅務登記證(副本);
3、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企業資格證書(無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無需提供);
4、海關自理報關單位注冊登記證明書(無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無需提供);
5、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審批表或年審審批表;
6、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資料,如代理出口協議、中標證明通知書、采購國產設備登記手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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