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科技廳印發綠色照明示范城市資金使用細則
摘要: 為規范廣東省綠色照明示范城市(以下簡稱示范城市)項目資金使用,確保完成LED路燈示范工程實物工作量和各項預定目標,根據《廣東省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細則(試行)》以及省科技廳與有關地級以上市簽署的共建示范城市框架協議,制定本細則。
根據廣東省科技廳工作部署,廣東省各地綠色照明示范城市(以下簡稱示范城市)建設工作即將進入全面實施階段。為了規范示范城市項目資金使用,完成工程實物工作量和各項預定目標,根據《廣東省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細則(試行)》以及省市共建示范城市框架協議,廣東省科技廳印發了《廣東省綠色照明示范城市項目資金使用細則》。
本細則中的示范城市,是指2010年至2012年期間,省科技廳與有關地級以上市政府簽署協議,采用“合同能源管理+供應鏈+金融”的商業模式,聯合共建城市級LED路燈示范工程的城市。本細則中的項目資金,是指示范城市LED路燈工程因燈具更換產生資金總和(主要包括LED燈具購置、照明設計及供應鏈解決方案所需的資金),由財政性投入和融資性投入構成。其中省科技廳從省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專項資金中補貼性投入10%(專款專用,不占有權益),地方財政投入15%(專款專用,享有25%權益),供應鏈管理公司融資投入75%。在地方政府全部償還供應鏈融資及權益后,項目權益歸地方政府所有。在“合同能源管理+供應鏈+金融”的商業模式中,省科技廳和地方政府承擔項目監管及督導職責;供應鏈管理公司統籌項目的具體實施改造工作,制定完整的項目解決方案,負責提供項目融資性投入以及覆蓋工程設計、施工、采購、總結全過程的項目管理;協助地方政府開展EMC公司招標,控制項目成本、質量、進程。EMC公司負責項目的過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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