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假冒偽造國外品牌燈具訴訟案的啟示
摘要: 經意大利 Marlanvil公司鑒定,該批燈具非該公司生產。T市質監局經調查審理,對L公司銷售偽造、冒用他人廠名、廠址或者商品產地的燈具的違法行為,依據《J省懲治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行為條例》的有關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案 情】
應某建設工程指揮部辦公室(以下簡稱建指辦)的要求,T市質監局對某燈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L公司)供貨的歐陸(EURO)泛光燈具進行檢查。該批燈具包裝上標稱意大利 Marlanvil公司產品及 made in Italy 產地。經意大利 Marlanvil公司鑒定,該批燈具非該公司生產。T市質監局經調查審理,對L公司銷售偽造、冒用他人廠名、廠址或者商品產地的燈具的違法行為,依據《J省懲治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行為條例》的有關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L公司不服向J省質監局申請復議,J省質監局作出維持決定后,L公司不服向T市H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訴 訟】
原告L公司在起訴書中稱,原告與建指辦訂立一份照明設備買賣合同,合同約定由原告向建指辦提供616套意大利產歐陸鈉燈。燈具是一種組合類產品,主要由燈殼、電器件和光源三大部分組成。因交貨時間緊,雙方補充約定電器件和光源可以同類進口產品替代。原告按照補充約定如期交貨,其電器件和光源部分均為德國產品,符合雙方合同約定。建指辦收貨后向原告付出部分貨款,至此原告已經適當地履行了全部合同義務。被告無視本案合同,違法插手于合同行為,認為原告交付貨物的包裝物上的產地等標識與包裝物內的產品不一致,屬銷售偽造產地的產品,認定構成違法,繼而作出行政處罰。原告不服,向J省質監局申請復議,卻未得到支持。故具狀起訴,請求判令撤銷被告所作行政處罰決定。
被告T市質監局答辯稱,原告以合同方式銷售一批意大利 Marlanvil公司燈具,該產品由燈具外殼、電容、鎮流器等構成,是一個獨立完整的產品。查獲的產品上明確標有Marlanvil 及 made in Italy 字樣,并有完整包裝。查獲該批燈具后,被告即請意大利Marlanvil公司進行鑒定,該公司明確答復“我們斷定該批產品不是我們的產品”。同時被告從Marlanvil公司授權的經銷商處取得該公司歐陸燈具原裝產品,經比對,原告銷售的產品證實是一批偽造Marlanvil公司的產品。因此被告對原告的處罰,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處罰適當。請求維持被告具體行政行為。
被告向法庭所舉證據有:建指辦請求鑒定燈具的報告;被告所作現場檢查筆錄;燈具產品說明書3份;產品抽樣單2份;被告對原告銷售人員堵某及法定代表人王某談話筆錄;建指辦燈具采購詢價函;原告與建指辦購銷合同1份;送貨清單;中文申請鑒定報告及英文件;Marlanvil公司鑒定證明文件譯件和原件(英文);Marlanvil公司歐陸燈具(實物);原告銷售歐陸燈具(實物)。
【審 理】
庭審辯論中,雙方當事人圍繞本案爭議焦點即產品包裝物上的產地、標識是否違法進行了辯論。
原告L公司認為,本案的燈具產品買賣行為是基于合同關系而產生,雙方約定可以使用組裝產品,這是合同當事人的契約自由,完全合乎法律。合同買賣行為最本質的特征是是否違約,因為合同買受方是特定對象,它驗收產品是否合格唯一依據的是合同,至于包裝物上的標識對于驗收貨物而言無任何意義,這與一般性商業銷售行為不同。因此,即便原告使用非燈具包裝物安放合同約定的標的物也完全可以,合同買賣行為產品包裝物上的標識表里不一應該是允許的。況且本案產品三大部分即燈殼、電器件和光源實物上的產地標注都是真實的。被告的行政決定缺乏法律依據,理由空洞無力。
凡注明為其它來源的信息,均轉載自其它媒體,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及對其真實性負責。
用戶名: 密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