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標準:LED城市道路照明應用技術要求(征求意見稿)
摘要: 本標準規定了城市道路(含城市隧道)照明用LED燈具的術語與定義、基本原則、燈具分類、以及性能要求。本標準適用于城市道路(含城市隧道)照明用LED燈具。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城市道路(含城市隧道)照明用LED燈具的術語與定義、基本原則、燈具分類、以及性能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城市道路(含城市隧道)照明用LED燈具。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 7000.1燈具 第1部分:一般安全要求與試驗
GB 7000.203燈具 第2-3部分:特殊要求道路與街路照明燈具
GB/T 7921-2008 均勻色空間和色差公式
GB 17743 電氣照明和類似設備的無線電騷擾特性的限值和測量方法
GB 17625.1 電磁兼容限值諧波電流發射限值(設備每相輸入電流≤16A)
GB/T 18595 一般照明設備電磁兼容抗擾度要求
CJJ 45 城市道路照明設計標準
3 術語和定義
3.1 燈具的安裝高度 luminaire mounting height
燈具的光中心至路面的垂直距離。符號為H。
3.2 燈具的安裝間距 luminaire mounting spacing
沿道路的中心線測得的相鄰兩個燈具之間的距離。符號為S。
3.3 路面有效寬度 effective road width
用于道路照明設計的路面寬度,與道路的實際寬度、燈具的懸挑長度和燈具的布置方式有關。當燈具采用單側或雙側(包括交錯和相對)布置方式時,道路有效寬度為其實際路寬減去一個或兩個懸挑長度。當燈具在雙幅路中間分車帶上采用中心對稱布置方式時,道路有效寬度就是道路實際寬度。
3.4 燈具效能 luminous efficacy of a luminaire
在規定的條件下,燈具發出的光通量除以燈具功率所得之商。
3.5 維護系數 maintenance factor
照明裝置使用一定時期之后,在規定表面上的平均照度或平均亮度與該裝置在相同條件下新安裝時在同一表面上所得到的平均照度或平均亮度之比。
3.6 路面平均亮度 average road surface luminance
按照CIE有關規定在路面上預先設定的點上測得的或計算得到的各點亮度的平均值。 符號為Lav。
3.7 路面亮度總均勻度 overall uniformity of road surface luminance
路面上最小亮度與平均亮度的比值。符號為UO 。
3.8 路面亮度縱向均勻度 longitudinal uniformity of road surface luminance
同一條車道中心線上最小亮度與最大亮度的比值。符號為UL 。
3.9 閾值增量 threshold increment
失能眩光的度量。表示為存在眩光源時,為了達到同樣看清物體的目的,在物體及其背景之間的亮度對比所需要增加的百分比。
3.10 環境比 surround ratio
車行道外邊帶狀區域內的平均水平照度與相鄰的等寬度車行道上平均水平照度之比。符號為SR 。
注:帶狀區域的寬度取機動車道的半寬度和機動車道外側無遮擋帶狀區域寬度兩者之間的較小值,但不應超過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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