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3日,云南省印發《云南省公共照明和旅游景觀亮化工程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方案)。自今年起,方案實施范圍內的公共性、公益性亮化工程用電由云南電網公司納入棄水電量采購范圍,輸配電價按照國家批復標準執行,結算電價不超過每千瓦時0.4元。
方案指出,實施范圍包括全省公共照明和城市規劃區域內的公路;列入云南省旅游產業轉型升級三年(2016-2018年)行動計劃全域旅游創建名錄的60個旅游強縣和60個旅游名鎮;云南省25個對外開放口岸。實施對象為實施范圍內的道路公共照明、旅游景觀、地標性建筑、高層樓宇、重點商業街區及其臨街櫥窗。
今年1月底前,各州市縣區結合當地歷史文化底蘊,民族特色,加快制定和完善當地亮化工程專項規劃和技術標準,確定不少于3個公益性亮化景觀示范區域進行集中打造。3月底前,省直有關部門制定公共照明和旅游景觀亮化工程總體規劃及建設規范和要求,指導各地高水平做好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6月底前,各州市縣區公益性亮化景觀示范區完成竣工驗收,并在此基礎上進一步總結經驗,擴大亮化工程范圍。
旅游企業生產經營用電執行一般工商業用電價格政策,鼓勵支持有條件的用戶與發電企業開展直接交易,或由當地供電企業打捆用電電量參與電力市場交易,降低用電成本。承擔公共性、公益性亮化功能的有關企業亮化工程用電,由各州市縣區人民政府給予適當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