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辦法》和《廣東省產品質量監督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廣東省質監局對建筑小五金、家具、石材、電源適配器、計算機及其配件、燈具及照明裝置等6種產品進行了產品質量專項監督抽查。
本次抽查了廣東省內429家企業生產的638批次燈具及照明裝置產品,經檢驗,發現75家企業生產的85批次產品不合格,不合格產品發現率為13.3%。剔除41批次僅標識不合格,實物質量不合格產品發現率為6.9%。不合格項目涉及可移式通用燈具的標記、外部接線和內部接線等2個項目;固定式燈具和嵌入式燈具的標記、結構、爬電距離和電氣間隙、內部和外部接線、防觸電保護、防塵、防固體異物和防水、絕緣電阻和電氣強度、耐熱、耐火和耐起痕等10個項目;普通照明用50V以上自鎮流LED燈的標志、互換性、意外接觸帶電部件的防護、潮濕處理后的絕緣電阻和介電強度、機械強度等5個項目;LED模塊用電子控制裝置(LED光源控制器)的標志、防止意外接觸帶電部件的措施、介電強度、異常狀態等4個項目;地面嵌入式燈具的標記、外部和內部接線等2個項目;道路與街路照明燈具的標記、爬電距離和電氣間隙、外部接線和內部接線、防塵和防水等4個項目。
本次抽查依據GB 7000.1—2007《燈具 第1部分:一般要求與試驗》、GB 7000.203—2013《燈具 第2—3部分:特殊要求 道路與街路照明燈具》、GB7000.201—2008《燈具 第2—1部分:特殊要求 固定式通用燈具》、GB7000.202—2008《燈具 第2—2部分:特殊要求嵌入式燈具》、GB 7000.204—2008《燈具 第2—4部分:特殊要求 可移式通用燈具》、GB 7000.212—2008《燈具 第2—12部分:特殊要求 電源插座安裝的夜燈》、GB7000.213—2008《燈具 第2—13部分:特殊要求 地面嵌入式燈具》、GB 16844—2008《普通照明用自鎮流燈的安全要求》、GB 24906—2010《普通照明用50V以上自鎮流LED燈安全要求》、GB 19510.1—2009《燈的控制裝置 第1部分:一般要求和安全要求》、GB 19510.14—2009《燈的控制裝置 第14部分:LED模塊用直流或交流電子控制裝置的特殊要求》、經備案現行有效的企業標準及產品明示質量指標和要求,對可移式通用燈具、固定式燈具和嵌入式燈具產品的標記、結構、爬電距離和電氣間隙、接地規定、外部接線和內部接線、防觸電保護、防塵、防固體異物和防水、絕緣電阻和電氣強度、耐熱、耐火和耐起痕等11個項目進行了檢驗;對普通照明用自鎮流熒光燈(節能燈和LED燈)產品的標志、互換性、防觸電防護、潮濕處理后的絕緣電阻和介電強度、機械強度、燈頭溫升、耐熱性、防火與防燃等8個項目進行了檢驗;對LED模塊用電子控制裝置(LED光源控制器)產品的標志、防止意外接觸帶電部件的措施、保護接地裝置、防潮與絕緣、介電強度、異常狀態、結構、爬電距離和電氣間隙、螺釘、載流部件及連接件、耐熱、防火及耐漏電起痕、耐腐蝕等14個項目進行了檢驗;對電源插座安裝的夜燈產品的標記、結構、外部接線和內部接線、接地規定、防觸電保護、防塵、防固體異物和防水、絕緣電阻和電氣強度、爬電距離和電氣間隙、耐熱、耐火和耐電痕等11個項目進行了檢驗;對道路與街路照明燈具產品的標記、結構、爬電距離和電氣間隙、接地規定、外部接線和內部接線、防觸電保護、防塵和防水、絕緣電阻和電氣強度、耐熱、耐火和耐起痕等10個項目進行了檢驗。
對本次抽查不合格的生產企業,廣東省質監局已責成相關地市質監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辦法》等規定,責令企業停止生產、銷售不合格產品,并下達責令整改通知書,依法組織復查;對產品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生產企業依法進行查處。
不合格產品及其生產企業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