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證券交易所在日常信息披露監管中發現,上海飛樂音響(600651)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飛樂音響或公司)在信息披露、規范運作等方面,有關責任人在職責履行方面存在違規事項,并召開紀律處分委員會,形成了紀律處分決定。
經查明,公司及有關責任人違規事項如下:
1.公司存在重大會計差錯,導致2017年半年報、三季報披露不真實、不準確,并導致2017年度內控報告被出具否定意見
公司于2018年4月28日披露的《關于前期會計差錯更正的公告》顯示,公司子公司北京申安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申安集團)從事的部分工程項目存在確認收入后被取消、未在當期及時履行招投標程序即確認收入、對完工進度估計存在偏差而多計收入的情形,導致公司2017年半年度報告、2017年第三季度報告存在重大會計差錯。
(1)部分項目確認收入后被取消
2017年申安集團從事的PPP項目因相關政策發生變化,導致部分PPP項目進程放緩或終止。其中,“智慧臺江”項目入庫后被清庫、“智慧沿河”項目多次申請入庫后均被退回。前述PPP項目在確認收入后被清庫或退回,導致公司多計收入約7.2億元。
(2)未在當期及時履行招投標程序即確認收入
申安集團從事的烏海橋項目在履行招投標程序前已開工,于2018年1月才完成招投標程序。此外,貴州新浦項目、大青溝項目、首陽新區項目、鞍山項目、臨沂項目,存在已實施但尚未履行招投標程序的情況。前述項目未在當期及時履行招投標程序即確認收入,導致公司多計收入約3.1億元。
(3)對完工進度估計存在偏差而多計收入
申安集團從事的“智慧鎮寧”“智慧黎平”“智慧岑鞏”、沿河亮化項目、凱里亮化項目、莒南項目等因完工進度估計存在偏差,導致公司多計收入約7.12億元。
上述會計差錯影響公司2017年1-6月份營業收入751,300,048.94元,凈利潤180,096,156.02元,占更正后營業收入28.67%、更正后凈利潤159.08%;影響公司2017年1-9月份營業收入1,742,455,943.58元,凈利潤352,346,622.49元,占更正后營業收入40.79%、更正后凈利潤207.65%。因此,公司因重大會計差錯導致2017年半年度報告、2017年第三季度報告信息披露不準確,且涉及金額巨大。
此外,根據上會會計師事務所于2018年4月28日出具的《內部控制審計報告》顯示,申安集團在2017年主要從事PPP項目。在2017年度,存在部分項目工程進度監控不到位,使工程項目進度資料取得不完備,導致申安集團未能對項目進度作出準確估計。工程施工進度管控缺失,導致與之相關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運行失效,影響財務報表中與工程業務相關的營業收入、營業成本、應收賬款、應付賬款、存貨以及財務報表其他項目的確認和計量,公司內部控制報告被出具否定意見。同時,《內部控制審計報告》顯示,公司的非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存在以下重大缺陷:面對國家PPP項目相關政策發生的變化,管理層未能及時評估相關政策變化對現有PPP項目所帶來的風險程度的影響,未能根據外部環境變化情況及時調整內部應對措施;在2017年度,存在部分項目未履行招投標程序已經開始實施、而后續因為政策或招投標審批手續的原因導致進度放緩或者終止的情況。
2.2017年度業績預告不及時
2018年4月13日,公司披露的2017年度業績預告顯示,預計2017年實現歸屬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約為5,000萬元到5,600萬元,同比減少2.95億元到3.01億元,同比減少80%以上。4月28日,公司披露2017年年度報告,2017年實現歸屬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5,523.91萬元,與預告業績一致。
公司年度業績是投資者關注的重大事項,可能對公司股價及投資者決策產生重大影響。公司2017年度歸屬于母公司股東的凈利潤較上年同比下降超過50%,但公司未按規定在2017年會計年度結束后的一個月內進行業績預告,遲至2018年4月13日才披露前述業績預告公告。公司業績預告不及時,影響投資者合理預期。
公司定期報告信息披露不真實、不準確,業績預告不及時,嚴重違反了《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股票上市規則》)第1.4條、第2.1條、第2.5條、第2.7條、第11.3.1條等相關規定。
時任公司董事長黃金剛作為公司負責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責任人,時任總經理莊申安作為公司經營管理主要人員,時任總會計師李虹)作為財務負責人,時任董事會秘書趙開蘭作為公司信息披露事務具體負責人,未能勤勉盡責,未能認真對待并審慎處理公司2017年半年報、三季報及2017年度業績預告事宜,對公司違規行為負有責任,其行為嚴重違反了《股票上市規則》第2.2條、第3.1.4條、第3.1.5條、第3.2.2條的規定以及在《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中做出的承諾。
同時,經核實,董事會秘書趙開蘭于2018年1月通過郵件等方式向公司及會計師詢問業績預告的進程,并就披露要求進行了提示,盡到了一定的勤勉盡責義務,可予以酌情從輕處分。
鑒于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經上交所紀律處分委員會審核通過,根據《股票上市規則》第17.2條、第17.3條、第17.4條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上交所做出如下紀律處分決定:
對上海飛樂音響股份有限公司和時任董事長黃金剛、總經理莊申安、總會計師李虹予以公開譴責,對時任董事會秘書趙開蘭予以通報批評。對于上述紀律處分,上交所將通報上海市人民政府,并將記入上市公司誠信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