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照明和城市照明共同組成城市夜間光環境。在進行城市照明規劃時,事實上是在做一個城市光環境的規劃和布局。因此,城市照明規劃天然應考慮廣告照明的影響。
按國際照明委員會發布的《城市照明總體規劃編制指南》(A Guide to Urban Lighting Masterplanning,CIE234-2019),廣告設施作為城市家具之一,應作為城市設計背景被納入評估。發光廣告的設計和管理水平較高,那么對夜景是極大的促進;但是一旦設計不合理、亮度過高,會帶來極大的視覺失衡。發光廣告的開啟時間往往是從日間延續到晚上,白天環境亮度高,為保證廣告的可見度,白天廣告的亮度會很高;若晚上不把發光廣告的亮度調低,會對夜間光環境和行車安全帶來災難性后果,尤其是動態廣告。
另按北京清華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主編的《城市照明規劃規范》(征求意見稿),“根據城市功能分區、廣告控制分區、建筑性質、交通狀況等條件提出廣告照明的照(亮)度等級、照明方式、色彩和動態效果控制等原則要求”,“提出廣告與標識照明方式與照明標準”。可見,廣告照明是城市照明規劃中不可或缺的內容。
那么,兩者應當如何配合呢?
廣告照明和景觀照明的亮度應當匹配
正常情況下,廣告照明與景觀照明的亮度比控制在3-5:1是較為舒適的,兩者互不影響;亮度比達到10:1勉強可以接受,一旦超過10:1,亮度對比會太過懸殊,廣告照明會影響景觀照明的觀賞效果。
廣告照明和景觀照明的安裝位置應協調
廣告尺寸不應過大,應參考建筑體量進行設計,廣告面積一般不超過建筑立面面積的5-10%,商業建筑可適當放寬要求;特別是LED顯示屏面積過大,會導致建筑視覺失衡,在逼仄的街道空間內,高強度的發光面布滿整個眼球,讓人無法直視,客觀上會降低廣告或宣傳效果,嚴重時甚至會對交通安全帶來負面影響;廣告照明設施安裝位置與景觀照明設施安裝位置應盡量不在同一高度,避免互相干擾。
廣告照明的光污染應加以控制
當前,廣告照明帶來的眩光和視覺污染是城市光污染的主要來源之一,廣告尤其是LED顯示屏的光污染問題日益嚴重,投訴也日益頻繁。高亮度、大面積的廣告原則上不應朝向居住建筑窗戶;朝向居住建筑窗戶的,至少應保持150米以上的距離,并且應以播放靜態廣告為主,在設計時應對發光強度、亮度進行模擬預估,評估對居住建筑的影響;廣告照明應有調光功能,夜間應調暗。這里的居住建筑,應當包括居民小區、酒店、賓館、學校宿舍樓,以及醫院的住院病房。LED顯示屏的光污染限制標準可參照《LED顯示屏干擾光評價要求》(GB/T 36101-2018)執行。
廣告規劃應考慮對建筑景觀照明的影響
廣告規劃也應考慮對景觀照明的影響。發光廣告的規劃和設計應在夜間調研,效果應在建筑景觀照明開啟的背景下進行設計,尊重景觀照明現狀,不影響景觀照明的效果。
城市照明規劃和廣告規劃應多從整體考慮,多用克制的光,城市的光環境和居民生活品質才會更加美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