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優惠關稅方案下,同意以此格式作為享受優惠關稅的成員國:
文萊 柬埔寨 中國
印度尼西亞 老撾 馬來西亞
緬甸 菲律賓 新加坡
泰國 越南
2. 條件:在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優惠關稅方案下,輸往上述任何一個成員國的貨物,有權享受優惠關稅待遇的主要條件是:
(ⅰ)必須是目的國規定的可享受優惠關稅待遇的產品減讓表中所規定的產品;
(ⅱ)必須符合由一個成員國直接運至進口成員國的直運規則,但如果由于地理方面的原因或因運輸方面的要求而出現經由一個或數個非成員國的過境、轉運或臨時存儲,也被認為是可以接受的;并且
(ⅲ)必須符合下述原產地標準的規定。
3. 原產地標準:輸往上述成員國的貨物,還必須符合下述條件之一才能享受優惠關稅待遇:
(ⅰ)如原產地規則中規則3所定義的完全原產于出口成員國的產品;
(ⅱ)依據(ⅰ)節,為履行中國-東盟原產地規則中規則2(b)的條款,在產品的生產加工過程中,所使用的非成員國或不明原產地的原料、部件的價值不超過所加工獲得的產品離岸價的60%,且最后加工工序是在出口成員國境內完成的產品;
(ⅲ)符合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原產地規則中規則2所列的原產地標準的產品,被另一成員國用于其最終產品中,只要此最終產品的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成份累計不低于40%,則此最終產品應被視為是原產于進行最后加工工序的成員國的產品;或
(ⅳ)符合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原產地規則附件B所列特定產品規則的產品被認為是由締約方經過了實質性改變的產品。
如果貨物符合上述標準,出口商必須在本格式的第8欄中填明所符合的原產地標準,以申明其貨物符合優惠關稅方案,第8欄的填寫方式如下表:
在本格式第11欄中提及的第一個國家的生產或制造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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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8欄中填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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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完全原產于出口國的產品(見上述第3段(ⅰ)節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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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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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非完全原產于出口成員國,但在該國的生產符合上述第3段(ⅱ)節的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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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一國家原產成份的百分比,例如: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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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非完全原產于出口成員國,但在該國的生產符合上述第3段(ⅲ)節的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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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盟國家原產成份累計的百分比:例如: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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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滿足特定產品規則條件的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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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產品規則 |
4. 每件商品都必須符合:應該注意到在同一批貨物中的所有產品都必須分別符合原產地標準,特別是對于不同規格或備件的相類似的商品。
5. 貨物描述:對貨物的描述(包括制造商的名稱和任何的嘜頭標記)必須充分詳細,以便于海關官員在實施查驗時能清楚辨別該貨物。
6. 《商品名稱和編碼協調制度》編碼的使用應以進口成員國的為準。
7. 第11欄中所指的的“出口商”可以包括制造商或生產商。
8. 官方使用欄:進口成員國的海關當局必須在第4欄的相關方格中用(√)標明是否給予該產品享受優惠關稅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