霓虹燈熒光粉管--中國廣告協會行業標準(ND/T104—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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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霓虹燈熒光粉管(以下簡稱“粉管”)的名詞術語, 技術要求, 檢驗方法, 驗收規則, 標志, 包裝, 運輸貯存。
本標準適用于外經為6—20mm粉管。
2、引用標準
GB19261—2003 霓虹燈管的一般要求和安全要求
GB 2828—1987 逐批檢查計數抽樣程序及抽樣表
QB/T 3578—1999 電光源用玻璃管和玻璃桿
QB/T 3579.2—4 DGB421型電光源玻璃主要技術數據
JIS C7615---1973 霓虹燈管
3. 術語
3.1 透明砂粒
含在玻璃體內的透明雜質。
3.2 不透明砂粒
含在玻璃體內的不透明雜質。
3.3 氣線
在玻璃內被拉成線狀的氣泡。
3.4 透明疙瘩
玻璃管表面突出的透明粒狀并二頭帶細條紋的缺陷。
3.5 條紋
玻璃體內存在的絲狀玻璃夾雜物和玻璃管內表面不圓形成的條影。
3.6 彎度
彎曲玻璃管的最大撓度與管長之比的百分數。
4. 技術要求
4.1 主要尺寸應符合表1規定。
表 1 單位: mm
規格直徑 | 外 徑 D | 壁 厚 d | 彎 度 ≤ | 同截面壁厚 差 值 ≤ | 同截面園度 差 值 ≤ |
6 | 6±0.3 | 1.05±0.05 | 5‰ S型彎曲不允許存在 | 0.05 | 0.3 |
7 | 7±0.3 | 1.05±0.05 | |||
8 | 8±0.3 | 1.20±0.08 | |||
9 | 9±0.4 | 1.20±0.08 | |||
10 | 10±0.4 | 1.28±0.08 | |||
12 | 12±0.4 | 1.28±0.08 | |||
15 | 15±0.4 | 1.28±0.08 | |||
18 | 18±0.5 | 1.40±0.08 | |||
20 | 20±0.5 | 1.40±0.08 |
4.2 外觀質量應符合表2規定。
表 2
名 稱 | 項 目 | 允 許 值 |
玻璃管外觀 | 端口 | 兩端切口平整、圓滑。 |
透明砂粒 | 直徑0.3—0.5mm≤3粒。 | |
不透明砂粒 | 不允許存在。 | |
氣線 | 寬0.3mm以下, 長150mm以內2條。 | |
條紋 | 不允許存在。 | |
油斑 | 不允許存在。 | |
熒光粉層外觀 | 粉層線紋 | 寬0.3mm以下, 長100mm以內2條。 |
脫粉 | 不允許存在。 | |
陰陽面 | 不允許明顯存在。 | |
顆粒 | 不允許明顯存在。 | |
表面狀況 | 粉管外表面應干凈,清潔,無殘留熒光粉。 |
4.3 粉管涂層牢固度
粉管經振動試驗后, 應無明顯掉粉現象。
4.4 粉管涂層不均勻度
粉管兩端粉層不均勻度, 管徑為9mm以上≤32%,其余≤40%。
4.5 粉管亮度
白色≥2.8×103cd/m2 ,紅色≥1.5×103cd/m2 ,黃色≥2.8×103cd/m2 ,
綠色≥3×103cd/m2 , 藍色≥1.4×103cd/m2 。
彩色玻璃管其亮度不低于同規格的50%。
4.6 玻管材料
玻管應采用符合QB/T3579.2--4的規定的玻璃材料。
5. 檢驗方法
5.1 主要尺寸(4.1條款) 的檢驗使用量具測量。
5.2 粉管外觀質量(4.2條款)的檢驗以目視為主, 必要時用量具測量。
5.3 粉管涂層牢固度(4.3條款)的檢驗, 是將粉管垂直地固定在振動臺上, 水平振動頻率為28Hz, 振幅為2mm, 振動時間為5min。
5.4 粉管涂層不均勻度(4.4條款)的檢測,用光電接受器將粉管兩端的透光率轉換成光電流I1與I2, 并記錄其數值, 用下式計算出熒光粉層不均勻度L1。
5.5 粉管亮度(4.5條款)的檢測, 將霓虹燈粉管按要求制成霓虹燈管,再按附錄A的規定測量。
5.6 玻管材料按QB/T3579.2--4電真空玻璃化學分析方法測試。
6. 驗收規則
6.1 為了檢驗制造廠生產的粉管其質量是否符合本標準的要求,制造廠的檢驗部門應對其生產的粉管進行交收試驗和例行試驗。
6.2 交收試驗的粉管應從每日(批)生產的同一型號的粉管中均勻地抽取。交收試驗按GB2828執行,其試驗項目、檢查水平、抽樣方案和合格質量水平應符合表3的規定。
表3 交收試驗試驗項目及合格判定條件
序號 |
試驗項目 |
試驗條款 |
檢查水平 |
抽樣方案 |
合格質量水平 AQL % | |
技術要術 |
試驗方法 | |||||
1 |
主要尺寸 |
4.1 |
5.1 |
特殊檢查水平S-3 |
一次 |
6.5 |
2 |
外觀 |
4.2 |
5.2 |
4.0 |
6.3 例行試驗每半年不應少于一次,例行試驗的粉管應從交收試驗合格的粉管中均勻地抽取。每當粉管的生產停產半年以上,或當粉管的結構、制造工藝或材料變更可能影響粉管的性能時,都應進行例行試驗。 6.4 例行試驗按GB2829判別水平Ⅰ的一次抽樣方案執行,其試驗項目、不合格質量水平、樣品數量和合格判定數組應符合表4的規定。受試燈管若有一個試驗項目不符合
表4的規定,則認為例行試驗不合格。 表4 例行試驗試驗項目及合格判定條件
序 號 |
試驗項目 |
試驗條款 |
不合格質量 水平 RQL % |
樣本大小 |
判定數組 | |
技術要求 |
試驗要求 | |||||
1 |
涂層不均勻度 |
4.4 |
5.4 |
30 |
3 |
[0、1] |
2 |
光亮度 |
4.5 |
5.5 |
40 |
5 |
[1、2] |
3 |
涂層牢固度 |
4.3 |
5.3 |
30 |
3 |
[0、1] |
6.5 例行試驗若不合格,則該批燈為不合格。此時應立即停止生產和驗收,已驗收的應停止出廠,同時應研究產生不合格的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直到新的例行試驗合格后,才能恢復生產和驗收。
6.6 制造廠可向訂貨方提供例行試驗報告。
7. 標志、包裝、運輸、貯存
7.1 熒光粉管應用塑料袋包裝, 袋口密封。
7.2 包裝袋或包裝袋內應有下列清晰、牢固的標志:
7.2.1 制造廠名稱、商標、廠址。
7.2.2 產品名稱、規格、顏色、數量、生產日期。
7.3 產品應附有產品合格證。
7.4 包裝和運輸
7.4.1 產品包裝應滿足各種運輸的要求, 避免運輸中損壞并應有防雨水浸入的措施。
7.4.2 外包裝應有玻璃制品、小心輕放和防濕等字樣及圖形標志。
7.5 貯存
貯存在通風、干燥處, 相對濕度不超過80%, 空氣中不應有腐蝕性氣體, 保存期為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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