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進出口擔保稅費等基本知識
上傳人:admin 上傳時間: 2007-07-16 瀏覽次數: 274 |
擔保有哪些注意事項
1.申請擔保的程序
凡符合申請擔保條件的貨物,由擔保人填寫保證函一式兩份或向海關繳納相當于有關貨物的進口稅費等額的保證金。
2.擔保的期限
一般情況下,保證函不超過20天,保證金不超過6個月,在擔保期限內申請延長擔保期限的,由海關審核確定適當予以展期。暫時進口貨物的擔保期限一般在貨物進口之日起6個月內。
3.擔保的銷案
申請擔保人必須在擔保期滿時向海關辦理銷案手續。對未能在擔保期限內向海關辦理銷案手續的,由海關區分不同情況,按下列規定處理:
A.將保證金抵作稅款,責令報關人按規定補辦進口手續,并處以罰款。
B.責令擔保人繳納稅款或通知銀行扣繳稅款,并處以罰款。
C暫停或取消報關人的報關資格。
辦理轉關運輸應具備哪些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轉關運輸貨物監管辦法),申請辦理轉關運輸的企業應是經海關核準的報關單位,從事轉關運輸貨物的境內承運人需向海關辦理企業、運輸工具及駕駛人員的注冊手續,海關認為必要時還應提供經濟擔保;同時,還需具備下列條件:
(1)指運地和起運地設有海關機構的;
(2)運載轉關運輸貨物的運輸工具和裝備具有密封裝置和加封條件;
(3)轉關運輸貨物未經海關許可,不得開拆、改裝、調換、提取、交付,對海關在運輸工具和貨物上施加的封志包括經海關認可的商業封志不得開啟和損壞。
海關接受擔保的范圍有哪些
接受擔保的范圍有:
1.暫時進出口貨物。
2.正在向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手續,而貨物已運抵口岸,亟待提取或發運,要求海關緩辦進出口納稅手續的。
3.國家限制進出口貨物,已經領取了進出口許可證,因故不能及時提供的。
4.進出口貨物不能在報關時交驗有關單證,而貨物已運抵口岸,亟待提取或發運,要求海關先放行貨物,后補交有關單證的。
5.經海關同意,將海關未放行的貨物暫時存放于海關監管區之外的場所的。
6.因特殊情況,經海關總署批準的。
海關不接受擔保的范圍有:
1.進出口國家限制進出口的貨物,未領到進出口貨物許可證的,或有關的進出口許可證已經失效的。
2.進出口金銀、瀕危動植物、文物、中西藥品、食品、體育及狩獵用槍支彈藥和民用爆破器材、無線電器材、保密機等受國家有關規定管理的進出品貨物,不能向海關交驗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文件或證明的。
海關征稅的價格依據是什么
海關征稅的價格依據是貨物的“完稅價格”。通常情況下,進口貨物的CIF價、出口貨物的FOB價即可作為海關征稅的依據價格。但對CIF價或FOB價明顯低于同期貨物進口價格,或買賣雙方存在特殊經濟關系影響了進口成交價格,或根據海關掌握的市場情況,海關有權審定”完稅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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