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編者淺析《低壓配電設計規范》
上傳人:admin 上傳時間: 2007-07-30 瀏覽次數: 611 |
我國改革開放后引入了國際標準和發達國家標準。1988年我國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規定了“國家鼓勵采用國際標準”的條款.在此期間我國頒布的一些電氣工程規范都在不同程度上引用了國際電工標準《IEC標準》的一些安全要求。國家標準GB50054—95《低壓配電設計規范》是在這方面做得較好的一個標準。這是因為它需規定的內容與IE660364《建筑物電氣裝置》標準十分對口,可以大量引用。這使它比上一版的GBJ54-83《低壓配電裝置及線路設計規范》有明顯的提高和充實。大家知道絕大多數電氣事故是發生在低壓電氣裝置內的,該規范的頒布執行對推動我國電氣安全技術的進步。減少電氣事故的發生起到了良好的作用。
由于技術的發展和新的電氣危險的出現,IEC標準和發達國家標準都在不斷地修改和補充,我國的《低壓配電設計規范》自然也不例外,特別是由于當年制訂規范時受某些條件和技術水平的限制,規范內容難免存在種種不足之處。由于這一規范的重要性,它的修改補充是我國廣大電氣工作者關心的一個問題。筆者作為該規范的參編者之一,愿拋磚引玉,陳述一些淺見。
1.擺脫陳舊的技術觀念,按IEC標準對GB50054—95進行修改補充
由于歷史上的原因,我國建筑電氣設計指導思想受前蘇聯《電氣裝置安裝規程》影響頗深。該規程主要由前蘇聯電站部編制,而前蘇聯電站部編制規程的側重點在電氣網絡的安全,也即是電網的線路、變壓器、發電機以及其他電網元件的安全;而IEC和一些發達國家建筑物電氣裝置標準則突出了以人為本的原則.強調人身和財產的安全。也即側重防范人身電擊、電燒傷和建筑物電氣火災以及電氣設備損壞,兩者的側重點是不同的。我國建筑電氣設計人員深受前蘇聯規程影響,在設計中往往著重考慮線路的保護,這明顯表現在GBJ54-83的配電線路保護的一章中。該章只規定了保護線路不受損壞的短路保護和過載保護,而對大量其他引起人身事故和財產損失的電氣安全要則未提及。這未免本末倒置.線路能值幾可,而人命則是無價的,兩者的價值和影響是無法比擬的。在其后的GB50054—95引用了IEC60364的不少電氣安全規定,加進了防接地故障和防人身電擊的若干條文,內容上有很大的充實,但如將其和IE060364標準和發達國家同類標準相比.不難發現.GB50054—95還存在許多電氣安全上的空白點。就配電系統的防護而言.過流和接地故障的防護規定得不夠完善,諸如欠壓、過壓、熱效應等故障的防護以及特低電壓、回路隔離等常用重要保護措施的應用要求均未編入。出現這些空白點是有當時的客觀限制因素的。因當時規范的編制安排是只在GBJ54-83的基礎上稍作必要的修改,不能在規范結構上作太大的變動。但是電氣事故的發生卻是不受限制的.這些年對許多電氣事故的鑒定分析表明.相當多的電氣事故在我國規范中找不到原因和防范措施,而在IE660364和發達國家標準中卻規定得一清二楚.這正是我國電氣災害頻繁發生的一個重要原因。為減少電氣災害,保證國民經濟的順利發展和人民生活的幸福安定.確有必要及時對包括GB50054—95在內的建筑電氣設計規范擺脫過時的陳舊技術觀念的影響.按IEC標準進行一次全面的修改補充。
需要說明的是,低壓電氣裝置包括終端回路和用電設備,這涉及國標《通用用電設備配電設計規范》和其他有關規范,需由有關主管部門妥善安排和組織.使IEO標準的有關電氣安全要求在我國規范內充分體現,避免遺漏.以免在電氣設計安裝中留下日后事故隱患。
2.需增加特殊場所的電氣安全要求
IEC和發達國家都為電氣危險大的特殊場所或裝置制訂有專門的電氣安全標準.體現了對電氣安全的高度重視。我國GB50054—95在這方面尚是空白, 它只適用于沒有特殊要求的一般場所。這樣我國特殊場所的電氣裝置的設計就無章可循.仍按一般場所設計安裝,因防護措施不周全.由此引起的電氣事故時有發生。例如前年(1999年)青島一噴水池發生電死七人的慘劇;去年北京發生多起桑拿浴室電氣火災,其中一次燒死七人,至于浴室.路燈.廣告燈之類場所和裝置的電氣事故更時有所聞。GB50054-95缺少特殊場所電氣安全要求一章是一個很大的不足之處。
不同的特殊場的電氣危險各不相同,其防范措施也不盡相同,不能湊合套用。例如浴室的電氣危險是人體阻抗大幅度下降;游泳池也有這一電氣危險,但它的場所條件和浴室不盡相同;噴水池的電氣危險則在于允許220V電氣設備進入水中。這三者各有其防范措施,應加以區別。
桑拿浴室的電氣危險在于場所高溫導致電氣絕緣下降引起短路起火:狹窄導電場所是因大面積而又難以脫離的帶地電位的金屬物體而招致電擊事故;醫院手術室,特別是胸腔手術室則是因其苛刻的電位差限制而提出嚴格的等電位和回路隔離要求。諸如此類的特殊場所和裝置都要求為其制訂相應的電氣安全規定,不然就難免發生種種電氣事故。
對于特殊場所和裝置的電氣危險不能將信將疑,心存僥幸,不能認為在外國或高檔次場所才需要提高防護要求,在中國或低檔次場所就沒有必要。因為電氣危險是不分國家種族的,也不論高低貴賤的.而人人都有生存的權利。規范中固然需作出規定,執行時也不能嫌麻煩,而因循將就掉以輕心.留下事故隱患。[NT:PAGE]
3.現行GB50054—95中需加斟酌的條文
規范標準都是在不斷的修改補充中得到充實和提高的。GB50054—95必然也將不斷進行修改補充。下面筆者就認識所及,對現行GB50054-95的一些顯見的值得商榷處、試簡單數例,以供曰后修訂時參考。
(1)電氣安全系指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但總則中1.0.1條只提保障人身安全,不提財產安全,似不夠全面。GB50054-95某些章節對我國十分嚴重的電氣火災規定得不夠.可能與編制時忽視財產安全的指導思想有關。
(2)按IEO標準,交流低壓系指1000V及以下電壓.而1.0.2條將適用范圍規定交流500V以下電壓.與IEC標準和通常概念中的低壓范圍明顯不吻合。
(3)2.1.3 2.1.7條系為進行電氣維修時保證維修人員免遭電擊的帶電導體的隔離要求,但未作具體說明,致使條文執行中,各人理解不一.以致我國出現了濫用四極開關的情況。宜適當補充對條文編制意圖的說明, 以便指導條文的正確執行。
另外,滿足隔離要求的斷路器可兼作隔離電器.熔斷器不能用以隔離中性線等隔離的要點也宜在條文中予以補充。
(4)回路保護線的允許最小線芯截面需同時滿足機械強度和短路故障時熱穩定兩個要求,而電纜和護套線則對按機械強度的最小截面不規定要求。規定允許最小截面的2.1.32.1.7條對這些要求規定得不夠明確和完善不易使執行者獲得清楚和全面的理解。
(5)關于2.2.1條內PEN線嚴禁接入開關設備的要求不屬導體選擇的內容.且與其后的4.5.6條重復,宜刪去。
(6)對于僅具有長延時、短延時和瞬時過流動作功能的配電系統,要完全保證級間保護的選擇性有時是很困難的,因此4.1.2條規定了“對于非重要負荷的保護電器.可采用無選擇性切斷。”但由于技術上的進步,現時國際上已在低壓和中壓系統中廣泛應用級間選擇性連鎖技術(ZSI)來保證重要負荷的級間選擇,1,生,我國業已引進了這項技術,在4.1.2條中是否需要跟上技術的進步,予以體現。
(7)TN—C系統和TN—C—S系統的TN-C部分不能裝用RCD,只能裝用動作靈敏度不高的零序保護作接地故障保護。4.4.10條二款的編寫意圖在此,但條文中“三相四線制”的術語不正確.宜改為“TN—C系統和TN—C-S系統的TN-C部分”。
(8)4.4.11條中“漏電電流動作保護器”宜改為“剩余電流動作保護器”或“RCD”(下同),因產品標準中已停止使用漏電電流動作保護器一詞。
(9)4.4.21條中關于防火RCD的I△n值“不應超過0.5A”宜改為“不宜超過0.5A”。因0.5A只是接地電弧電流能量能引燃起火的最小電流,而一般接地電弧電流都甚大于0.5A。因此除非有特殊要求,I△ n值并不受0.5A的限制。IEC產品標準中和IEC60364標準實例中的1△n值都有大于0.5A的,最大可達20A。
另外此條也未寫清楚此防火用RCD(實為具有剩余電流動作保護功能的斷路器)應裝設在建筑物的電源進線處以對全建筑物進行接地電弧火災的防范(這點對TT系統尤為重要),也未明確此RCD是三相還是單相的。三相RCD所檢測出的是全建筑物三相泄漏電流的矢量和而非代數和,即三相泄漏電流在其中是相互抵消而非疊加的, 因此除非安裝接線錯誤,三相RCD是很不易誤動的。在條文中應規定和說明清楚.以免因誤解而影響這項重要防電氣火災的安全措施在我國的推廣應用。
(10)第4.5.4條關于過流保護電器安裝位置的規定在技術上是正確的.但在行文用詞上似不與其他條文協調,可能是套用了美國電氣法規(NEC)習慣用語的緣故。例如該條中“不接地的各相”,實即“各相”,因在我國相線都不接地;又如“中性點不接地且N線不引出的三相三線配電系統”,實際就是“不引出中性線的,丁系統”,條文讀來令人費解。宜按IEC的術語簡練地表達,以便于理解.并與其他條文的用詞一致。
(11)4.5.5與4.5.6條是為了減少三相四線系統的“斷零”事故,規定不必為了防中性線的過流而在中性線上安裝開關觸頭的條文。線路的過流只與帶電導體系統有關,而與接地系統無關。對TT、TN—S系統如此,對其他接地系統也都如此。所以在條文內不宜規定這一要求只適用于TT、TN-S系統.宜刪去。
(12)在建筑物電氣裝置內.PEN線都不允許用開關觸頭斷開。對TN-C系統中的PEN線如此.對TN—C—S系統中的PEN線也如此.而其他接地系統內并不出現PEN線。所以在4.5.6條中不宜將這一要求規定為只適用于TN—C系統.宜刪去。
4.建筑電氣設-it規范應等同或等效采用,EC標準,不宜“靠攏”IEC標準
包括GB50054—95在內的電氣設計規范關系千萬人的生命財產安全。一項設計的錯誤其影響只是局部的,而規范的錯誤則是貽害全國的。規范編制人員所得甚少而承擔的責任卻很大.規范編制工作理應受到廣大電氣同行的關心和支持。
由于種種原因,我國建筑電氣水平與發達國家相比存在一定的差距.這也反映在我國建筑電氣規范的水平,在建筑電氣設計規范中存在的問題確也不少。但較諸過去,現在有—很好的條件,那就是現在已有一套比較完整的IEC建筑物電氣裝置標準可作為編制建筑電氣設計規范的依據。IEC標準是許多國家從多年無數電氣事故中總結得出的經驗教訓,是國際共享的一筆彌足珍貴的知識財富,我們在規范編制中應充分利用這一財富。應按我國標準化法的規定采用IEC標準來編制我國的建筑電氣設計規范。一些發達國家也正是這樣做的。我國加入WTO后更需要這樣做,因它有利于與國外電氣安全要求上的溝通和一致。
需注意的是應等同或等效采用,EC標準而非“靠攏”IEC標準。現時規范中一些似是而非互相矛盾.實際上違反,EC標準的錯誤規定也可含糊地稱之為“靠攏”IEC標準.因為“靠攏”一詞沒有定義.伸縮性很大難以尺度。
我國建筑電氣設計規范在國際上缺乏權威性。甚至未得到回歸祖國的香港的認可。這只是暫時的落后,在我國建筑電氣同行的努力下,這種落后的狀況一定可以扭轉。相信我國建筑電氣設計規范為各國所通用而成為國際上有權威性的規范的日子一定會很快到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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