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光污染這個重大的社會問題
上傳人:admin 上傳時間: 2007-07-04 瀏覽次數: 374 |
一、 問題的提出
隨著人類社會生產力的迅猛發展,特別是自工業革命以來,科學技術的飛速發展給人類社會帶來了巨大的物質財富,但同時,由此而造成的環境問題也日益嚴重,于是環境污染問題成了近年來全球普遍關注的熱門問題。環境問題是指因自然變化或人類活動而引起的環境破壞和環境質量變化,以及由此給人類的生存和發展帶來的不利影響。環境問題最主要的就是常說的環境污染。環境污染是指由于人的原因致使環境發生化學、物理或生物學等方面的不良變化而影響人類生存的現象。其實自從人類進入文明時代以來,環境污染就一直是難以解決的社會問題。特別是近現代以來,科學技術的發展使環境污染出現了許多新的形式,如噪音污染、電磁輻射污染、手機基站輻射污染等。本文擬從下面一個案例入手,探討人們生活中特別是在城市生活中日益引起人們重視的一種新的污染形式------光污染,進而分析光污染侵權損害的有關問題。
1999年7月23日, 車公莊大街一幢居民樓的窗外比別處多了一個太陽!近30戶居民緊閉窗簾 仍無法逃避由玻璃幕墻反射光帶來的雙倍陽光的“溫暖”,尤其是在漸漸覺察到視覺已 受到傷害后,他們不得不向環保部門投訴光污染。這成為京城第一個投訴光污染的案例 。
受到光污染的是一幢6層的居民樓,位于該樓西側一幢大樓的玻璃幕墻制造出又一輪驕 陽。在今年夏季最酷熱的時期,“雙倍”光照使這里上演著“火熱的生活”。一些居民
由于長期生活在超強光照環境中,已感覺頭暈眼花;有的居民還時常莫名其妙地心情煩躁。對此,市環保局出面,第一次對光污染案例作了調查。由于本市尚無針對光污染治理的相關法規,環保部門在核實情況后只好“調解”,建議給玻璃幕墻貼上太陽膜減輕 光反射。目前有關單位已開始選擇貼膜材料,但效果如何現在還不得而知。
據介紹,市環保局目前至少已接到五起此類投訴。光污染還是令司機頭疼的問題,司機駛入玻璃幕墻反射的光區時,往往頓覺眼前一片茫然。據悉,一些國家針對光污染已有相應防范法規,從建筑設計、材料選用方面作出限制。我國上海市建委也已出臺防治光污染的規定。在北京,光污染已經造成危害,但法規的滯后,使得這方面的投訴無“法”解決。
至此,這起“光污染”侵權損害案件因為我國沒有“光污染”的相關規定而以原告敗訴而結束。那么,光照是否能構成環境污染侵權呢?“光污染”侵權的構成要件又如何呢?我們不妨從外國立法例中加以研究分析。
二、 國外有關立法及理論探討
1、 德國立法-不可量物侵害制度
從歷史上看,對于他人土地權利之享有或使用而發生排他性侵害(亦即妨害)的情形,德國自中世紀開始即以概括性名詞“Immission”稱之,進而形成為獨立的“Immission”制度。大約于13世紀,該制度開始成為德國法制上的一項重要制度,并受到相當重視。所謂“Immission”制度,一般被理解為“不可量物侵害”制度。德國對于光污染沒有做明文規定,但其不可量物侵害制度實際上包含了光污染這種侵權類型。
對于不可量物侵害制度,德國現行民法典有明文規定。其民法典906條規定:不可稱量的物質的侵入:土地的所有人,以干涉不侵害或只是非重大侵害對其土地的使用為限,不得禁止煤氣、蒸汽、氣味、煙氣、煤炱、熱氣、噪聲、震動和來自他人土地的類似干涉的侵入。依法律或行政法規確定和估價的干涉不超過在此種規定中規定的極限值或標準值的,通常為非重大侵害。對于在依《聯邦公害防治法》第48條發布的,并且能夠反映技術發展水平的一般行政規定的數值,適用相同規定。在重大侵害為因按當地通行的使用方法使用他人土地而引起,并且不能通過在經濟上可以要求此種使用人采取的措施加以阻止的限度內,適用相同規定。所有人依此應容忍干涉的,在干涉對按當地通行的使用方法使用其土地或對其收益所造成的侵害超過可以要求的限度時,可以向他人土地的使用人請求適當的金錢補償。
由此可見,德國民法典對不可量物侵害指的是煤氣、蒸汽、氣味、煙氣、煤炱、熱氣、噪聲、震動七種及來自他人土地的類似干涉的侵入。至于“類似干涉的侵入”,依其司法判例看大致包括下述物質所生侵入:塵埃、砂、采石之粉、灰、火花、濕氣、真菌類、雪、銃彈、電流、落葉及“光的有意圖之侵入”。此外,僅有較小體積且其侵入之防止成為困難的某些動物,如蜜蜂、鳩、耗子所生侵入亦包括在內。
對于德國的不可量物侵害制度,可以說其民法典第906條已規定的相當詳盡可行,對七種典型的不可量物侵害作了列舉式規定,而對于那些不典型的不可量物侵害,以及隨著社會生產力、科技的發展而新出現的不可量物侵害全部包括在“類似干涉的侵入”之中。對這些“類似”侵入,不可能作完全詳盡的列舉式規定,因為這些侵入具體包括哪些種類很難確定,而且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人類生活水平的提高,人類對生活環境要求的提高,會產生出許多新的不可量物侵害類型,作此“類似干涉的侵入”的立法規定符合社會實際,體現了法律的靈活性,同時賦予法官以自由裁量權,在司法實踐中以判例的方式確定“類似干涉的侵入”的具體類型,有利于實現立法的目的。正是因為有此“類似干涉的侵入”的規定,且由法官以判例的方式確定了諸多種類的“類似侵入”,如電流及“光的有意圖的侵入”等,才真正完善了不可量物侵害制度。而且,隨著社會的繼續發展,不可量物侵害所包含的范圍仍會不斷擴大,因為科技的發展給人類帶來巨大物質財富和方便的同時,也可能給人類帶來新的“不可量物侵害”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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