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照明設計標準CJJ4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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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1.0.1條 為了確保城市道路照明能為車輛駕駛人員以及行人創造良好的視看環境,達到保障交通安全,提高交通運輸效率,方便人民生活,防止犯罪活動和美化城市環境的效果,特制定本標準。
第1.0.2條 本標準適用于城市新建、擴建和改建的道路及與道路相聯系的特殊場所的照明設計,不適用于隧道照明的設計。
第1.0.3條 道路照明的設計原則是安全可靠,技術先進,經濟合理,節省能源,維修方便。
第1.0.4條 道路照明設計除執行本標準外,還應符合現行國家和行業有關標準或規范。
第二章 照明標準
第2.0.1條 城市道路照明標準,按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及居住區道路分為五級。
第2.0.2條 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的照明應滿足平均亮度(或照度)、亮度(或照度)
均勻度、眩光限制和誘導性四項評價指標。主要供非機動車和行人通行的居住區道路應滿足
平均照度單項評價指標。
第2.0.3條 各級道路照明標準見表 2.0.3。
注:1、表中所列的平均照度僅適用于瀝青路面,若系水泥混凝土路面,其平均照度值可相應降低 20~30%。
2、表中各項數值僅適用于干燥路面。
第2.0.4條 三幅路、四幅路的非機動車道的平均照度值宜為相鄰機動車道的 1/2。
第2.0.5條 第 2.0.3 條和第 2.0.4 條規定的平均亮度(或照度)值均為維持值,新安裝光源、燈具的道路,其路面的初始亮度(或照度)值應相應提高 30~50%。
第2.0.6條 條選定道路照明標準時,要考慮城市的性質和規模,一般中小城市可視其道路類型采用相應低 1 級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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