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電氣設計規范之電氣照明(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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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選《民用建筑電氣設計規范》:
10.1 一般規定
10.1.1 在進行照明設計時,應根據視覺要求、作業性質和環境條件,通過對光源和燈具的選擇和配置,使工作區或空間具備合理的照度和顯色性,適宜的亮度分布以及舒適的視覺環境。
10.1.2 在確定照明方案時,應考慮不同類型建筑對照明的特殊要求,處理好電氣照明與天然采光的關系;采用高光效光源、燈具與追求照明效果的關系;合理使用建設資金與采用高性能標準光源燈具等技術經濟效益的關系。
10.1.3 電氣照明設計應考慮下列要素:
1 有利于對人的活動安全、舒適和正確識別周圍環境,避免人與光環境之間失去協調性。
2 重視空間的視場清晰度,消除不必要的陰影,控制光熱和紫外線輻射對人和物產生的不利影響。
3 創造適宜的亮度分布和照度水平,限制眩光對人的不舒適影響。
4 處理好光源色溫與顯色性的關系;一般顯色指數與特殊顯色指數的色差關系,避免產生視覺心理上的不和諧。
5 有效利用自然光,合理選擇照明方式和控制照明區域,降低電能消耗。
10.1.4 在進行電氣照明設計時,除符合本規范外,還應符合現行的國家標準《建筑照明設計標準》GBXXXX以及其他各類相關規范的規定。
10.2 照明質量
10.2.1 普通工作場所內一般照明的照度均勻度(參考平面上最低照度與平均照度之比)不應小于0.7。
10.2.2 局部照明與一般照明共用時,工作面上一般照明的照度值宜為工作面總照度值的1/3~1/5。且不宜低于50lx。交通區照度不宜低于工作區照度1/5。
10.2.3 照明光源的顏色質量取決于光源本身的表觀顏色及其顯色性能。一般照明光源根據其相關色溫分為三類,其適用場所可按表10.2.3選取:
10.2.4 照明設計應滿足國家標準《建筑照明設計標準》GB*****中對不同工作場所光源顯色性的規定,并協調顯色性要求與設計照度的關系。
10.2.5 照明光源的顏色特征與室內表面的配色宜互相協調,以形成相應于房間功能的色彩環境。
10.2.6 在設計一般照明時,應根據視覺工作環境特點和眩光程度,合理確定對直接眩光限制的質量等級UGR。眩光限制的質量等級見表10.2.6。
10.2.7 室內一般照明直接眩光的限制,應從光源亮度、光源和燈具的表觀面積、背景亮度以及燈具位置等因素進行綜合考慮。
10.2.8 在統一眩光值UGR≤22的照明場所,對于損害對比降低可見度的光幕反射和反射眩光應有效地加以限制。通常可采取下列措施:
1 避免將燈具安裝在干擾區內或可能對處于視覺工作的眼睛形成鏡面反射的區域內。
2 使用發光表面面積大、亮度低、光擴散性能好的燈具。
3 覺工作對象和工作房間內,采用低光澤度的表面裝飾材料。
4 在視線方向采用特殊配光(反射光通較小)燈具,或采取間接照明方式。
1)采用局部照明。
2)照亮頂棚和墻面以減小亮度比,但應避免出現光斑。
10.2.9 直接型燈具應控制視線內燈具亮度與遮光角之間的關系;其最低允許值見表10.2.9:
10.2.10 長時間視覺工作場所內亮度與照度分布宜按下列比值選定:
1 工作區亮度與工作區相鄰環境的亮度比值不宜低于3:1;工作區亮度與視野周圍(如頂棚、墻、窗等)的平均亮度比值不宜低于10:1;燈的亮度與工作區亮度之比不應大于40:1。
2 當照明燈具采用暗裝時,頂棚的反射系數宜大于60%,且頂棚的照度不宜小于工作區照度的1/10。
10.2.11為使被照物體的造型具有立體效果,可使垂直照度(Ev)與水平照度(Eh)的比值保持下列條件:
0.25 ≤Ev/Eh≤0.5(10.2.11)
10.2.12為滿足視覺適應性的要求,視覺工作區周圍0.5m內區域的水平照度,應執行《建筑照明設計標準》GB*****中的規定。
10.3 照明方式與種類
10.3.1 照明方式可分為:一般照明、分區一般照明、局部照明和混合照明。
1 當僅需要提高房間內某些特定工作區的照度時,宜采用分區一般照明。
2 局部照明宜在下列情況中采用:
1)局部需有較高的照度;
2)由于遮擋而使一般照明照射不到的某些范圍;
3)視覺功能降低的人需要有較高的照度;
4)需要減少工作區的反射眩光;
5)為加強某方向光照以增強質感時。
3 當一般照明或分區一般照明不能滿足要求時,可采用混合照明。
10.3.2 照明種類可分為:正常照明、應急照明、值班照明、警衛照明、景觀照明和障礙照明。 應急照明包括備用照明(供繼續和暫時繼續工作的照明)、疏散照明和安全照明。 值班照明宜利用正常照明中能單獨控制的一部分或全部。
10.3.3 備用照明宜裝設在墻面或頂棚部位。疏散照明宜裝設在疏散出口的頂部或疏散走道及其轉角處距地1m以下的墻面上。走道上的疏散指示標志燈間距不應大于20m。應急照明的設置要求應符合本規范第13章的有關規定。
10.3.4 航空障礙標志燈應按照《民用航空法》,國際民航組織ICSO附件14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業標準《MH50012000》等有關標準設置。 航空障礙燈的選用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MH/T60121999航空障礙燈》產品標準且具有相關資質的產品。
10.3.5 當需要裝設航空障礙燈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1 障礙標志燈的水平、垂直距離不宜大于45m。
2 障礙標志燈應裝設在建筑物或構筑物的最高部位。當制高點平面面積較大或為建筑群時,除在最高端裝設障礙標志燈外,還應在其外側轉角的頂端分別設置。
3 在煙囪頂上設置障礙標志燈時宜將其安裝在低于煙囪口1.50~3m部位并成三角形水平排列。
4 障礙標志燈宜采用自動通斷電源的控制裝置,并宜設有變更光強的措施。
5 航空障礙標志燈技術標準應符合表10.3.5功能:
注:表中時間段對應的背景亮度: 夜間﹤50 cd/m2 ; 黃昏與黎明50~500cd/m2 ; 白晝﹤500 cd/m2 。[NT:PAGE]
6 障礙標志燈的設置應便于更換光源。
7 障礙標志燈電源應按主體建筑中最高負荷等級要求供電。
10.4 照明光源與燈具
10.4.1 室內照明光源的確定,應根據使用場所的不同,合理地選擇光源的光效、顯色性、壽命、啟動點燃和再點燃時間等光電特性指標,以及環境條件對光源光電參數的影響。
10.4.2 室內照明應優先采用高光效光源和高效燈具。在有防止電磁波干擾或室內裝修設計需要的場所,可選用鹵鎢燈或普通白熾燈光源。
10.4.3 有顯色性要求的室內場所不宜選用汞燈、鈉燈等作為主要照明光源。
10.4.4 當照度低于100lx時宜采用色溫較低的光源。
10.4.5 當電氣照明需要同天然采光結合時,宜選用光源色溫在4500~6500K的熒光燈或其他氣體放電光源。
10.4.6 室內一般照明宜采用同一類型的光源。當有裝飾性或功能性要求時,亦可采用不同種類的光源。
10.4.7 在需要進行彩色新聞攝影和電視轉播的場所,光源的色溫宜為2800~3500K(適于室內),色溫偏差不應大于150K;或4500~6500K(適于室外或有天然采光的室內),色溫偏差不應大于500K。光源的一般顯色指數不應低于65,要求較高的場所應大于80。
10.4.8 在選擇燈具時,應根據環境條件和使用特點,合理地選定燈具的光強分布、效率、遮光角、類型、造型尺度以及燈的表觀顏色等。
10.4.9 燈具的遮光隔柵的反射表面應選用難燃材料,其反射系數不應低于70%。
10.4.10 對于功能性照明,宜采用直接照明和選用開敞式燈具。
10.4.11 在高空安裝的燈具,如樓梯大吊燈、室內花園高掛燈、多功能廳組合燈以及景觀照明和障礙標志燈等不便檢修和維護的場所,宜采用長壽命光源或采取延長光源壽命的措施。
10.4.12 筒燈宜采用插拔式單端熒光燈。
10.4.13 燈具表面以及燈用附件等高溫部位靠近可燃物時,應采取隔熱、散熱等防火保護措施。
10.4.14 在選擇燈具時,應考慮燈具的允許距高比。
10.4.15 照明燈具應具備完整的光電參數,其各項性能應分別符合現行的《燈具通用安全要求和試驗》及《燈具外殼防護等級分類》等標準的有關規定。
10.5 照度水平
10.5.1 在選擇照度時,應符合下列分級:0.1、0.2、0.5、1、2、3、5、10、15、20、30、50、75、100、150、200、300、500、750、1000、1500、2000、3000、5000lx。
10.5.2 視覺工作對應的照度分級范圍,見表10.5.2。
10.5.3 在民用建筑照明設計中,應根據建筑性質、建筑規模、等級標準、功能要求和使用條件等確定照度標準值,并應符合《建筑照明設計標準》GB*****的規定。若設計未加指明時,以距地0.75m的參考水平面作為工作面。
10.5.4 用于備用照明,其工作面上的照度不應低于一般照明照度的10%,當僅作為事故情況下短時使用時可為5%。
10.5.5 對顏色識別有要求的工作場所,當使用照度在500lx及以下、采用光源的顯色指數較低時,宜提高其照度標準值,系數見表10.5.5。
10.5.6 設有較多裝飾照明的場所,照明標準值可有一個級差的上、下調整。
10.5.7 由于光源的光通衰減、燈具積塵和房間表面污染而引起的照度降低,在計算照度時應計入表10.5.7所列的維護系數。
10.5.8 一般情況下,設計照度值與照度標準值相比較允許不超過10%幅度的偏差。
10.6 綠色照明與節能
10.6.1 根據視覺工作要求,應考慮照明裝置的技術特性及其最初投資與長期運行的綜合經濟效益。
10.6.2 一般房間優先采用細管徑直管熒光燈和緊湊型熒光燈。高大房間和室外場所的一般照明宜采用金屬鹵化物燈、高壓鈉燈等高光強氣體放電光源。
10.6.3 一般情況下,室內外照明不宜采用普通白熾燈。當有特殊需要時,宜選用雙螺旋白熾燈或帶有熱反射罩的小功率高效鹵鎢燈。
10.6.4 除有裝飾需要外,應選用直射光通比例高、控光性能合理的高效燈具。室內用燈具效率不宜低于70%(裝有遮光隔柵時不低于60%),室外用燈具效率不宜低于50%。
10.6.5 燈具的結構和材質應易于維護清潔和更換光源。
10.6.6 采用功率損耗低、性能穩定的燈用附件。直管形熒光燈使用電感式鎮流器時能耗不應高于燈的標稱功率的20%;高光強氣體放電燈的電感式觸發器能耗不應高于燈的標稱功率的15%。
10.6.7 照明與室內裝修設計應有機結合,避免片面追求形式和不適當選取照度標準以及照明方式,在不降低照明質量的前提下,應有效控制單位面積的安裝功率。
10.6.8 應根據照明場所的功能要求和使用條件等確定照明功率密度值,并應嚴格執行《建筑照明設計標準》GB*****的規定。
10.6.9 在有集中空調而且照明容量大的場所,宜采用照明燈具與空調回風口結合的形式。
10.6.10 正確選擇照明方案,優先采用分區一般照明方式。
10.6.11 室內表面宜采用高反射率的飾面材料。
10.6.12 對于氣體放電光源,宜采取分散方式進行無功功率補償。
10.6.13 合理選擇照明控制方式。
1 充分利用天然光并根據天然光的照度變化控制電氣照明的分區。
2 根據照明使用特點,采取分區控制燈光或適當增加照明開關點。
3 公共場所照明、室外照明宜采用集中遙控管理的方式或采用自動光控裝置。
10.6.14 采用各種類型的節電開關和管理措施,如定時開關、調光開關、光電自動控制器以及照明智能控制系統等。
10.6.15 低壓照明配電系統設計,應便于按經濟核算單位裝表計量。
10.7 照明供電
10.7.1 應根據照明負荷中斷供電可能造成的影響及損失,合理地確定負荷等級,并應正確的選擇供電方案。
10.7.2 當電壓偏差或波動不能保證照明質量或光源壽命時,在技術經濟合理的條件下,可采用有載自動調壓電力變壓器、調壓器或專用變壓器供電。
10.7.3 照明負荷的計算功率因數可按照表10.7.3選取:
10.7.4 三相照明線路各相負荷的分配宜保持平衡,最大相與最小相的負荷電流差不宜超過30%。
10.7.5 特別重要的照明負荷,宜在負荷末級配電盤采用自動切換電源的方式,負荷較大時可采用由兩個專用回路各帶約50%的照明燈具的配電方式。
10.7.6 備用照明應由兩路電源或兩回路線路供電。當供電條件不具備兩個電源或兩回線路時,備用電源宜采用蓄電池組或帶有蓄電池的應急照明裝置。
10.7.7 備用照明作為正常照明的一部分同時使用時,其配電線路及控制開關應分開裝設。備用照明僅在事故情況下使用時,則當正常照明因故斷電,備用照明應自動投入工作。
10.7.8 在照明分支回路中應避免采用三相低壓斷路器對三個單相分支回路進行控制和保護。[NT:PAGE]
10.7.9 照明系統中的每一單相回路,不宜超過16A,燈具為單獨回路時數量不宜超過25個。大型建筑組合燈具每一單相回路不宜超過25A,光源數量不宜超過60個。建筑物輪廓燈每一單相回路不宜超過100個。 當插座為單獨回路時,數量不宜超過10個(組),用于計算機電源的插座數量不宜超過5個(組)。
10.7.10 當照明回路采用遙控方式時,應同時具有解除遙控的可能性。
10.7.11 備用照明、疏散照明的回路上不應設置插座。
10.7.12 重要場所和負載為氣體放電燈的照明線路,其中性線截面應與相線規格相同(舞臺照明見本規范第9章規定)。
10.7.13 為改善氣體放電光源的頻閃效應,宜將其同一或不同燈具的相鄰燈管(光源)分接在不同相別的線路上。
10.7.14 不應將線路敷設在高溫燈具的上部。接入高溫燈具的線路應采用耐熱導線配線或采取其他隔熱措施。
10.7.15 觀眾廳、比賽場地等的照明燈具,當頂棚內設有人行檢修通道以及室外照明場所,宜在每盞燈具處設置單獨的保護。
10.8 各類公共建筑照明設計要求
10.8.1 學校電氣照明
1 高等學校普通教室的照度值宜略高于中小學教室,照度均勻度不應低于0.7。
2 教室照明宜采用蝙蝠翼式和非對稱配光燈具,并且布燈原則應采取與學生主視線相平行、安裝在課桌間的通道上方,與課桌面的垂直距離不宜小于1.7m。
3 當裝設黑板照明時,黑板上的垂直照度宜高于水平照度值。
4 光學實驗桌上、生物實驗室的顯微鏡實驗桌上,以及設有簡易天象儀的地理教室的課桌上,宜設置局部照明。
5 教室照明的控制應平行外窗方向順序設置開關(黑板照明開關應單獨裝設)。走廊照明宜在上課后可關掉其中部分燈具。
6 在有電視教學的報告廳、大教室等場所,宜設置供記錄筆記用的照明(如設置局部照明)和非電視教學室使用的一般照明。但一般照明宜采用調光方式。
7 演播室的演播區,推薦垂直照度宜在2000~3000lx(文藝演播室可為1000~1500lx)。演播用照明的用電功率,初步設計時可按0.6~0.8kW/m2估算。當演播室高度在7m及以下時宜采用軌道式布燈,高于7m時則可采用固定式布燈形式。 演播室的面積超過200m2時應設有應急照明。
8 大閱覽室照明當有吊頂時宜采用暗裝的熒光燈具。其一般照明宜沿外窗平行方向控制或分區控制。供長時間閱覽的閱覽室宜設置局部照明。
9 書庫照明宜采用窄配光或蝠翼式配光的熒光燈具。燈具與圖書等易燃物的距離應大于0.5m。地面宜采用反射系數較高的建筑材料,以確保書架下層的必要照度。對于珍貴圖書和文物書庫應選用有過濾紫外線的燈具。
10 書庫照明用電源配電箱應有電源指示燈并設于書庫之外,書庫通道照明應獨立設置開關(在通道兩端設置可兩地控制的開關),書庫照明的控制宜用可調整延時時間的開關。
11 重要圖書館應設應急照明、值班照明和警衛照明。
12 圖書館內的公用照明與工作(辦公)區照明宜分開配電和控制。
10.8.2 辦公樓電氣照明
1 辦公室、打字室、設計繪圖室、計算機室等宜采用熒光燈,室內飾面及地面材料的反射系數宜滿足:頂棚70%;墻面50%;地面30%。若不能達到上述要求時,宜采用上半球光通量不少于總光通量15%的熒光燈燈具。
2 辦公房間的一般照明宜設計在工作區的兩側,采用熒光燈時宜使燈具縱軸與水平視線相平行。不宜將燈具布置在工作位置的正前方。大開間辦公室宜采用與外窗平行的布燈形式。
3 出租辦公室的照明和插座,宜按建筑的開間或根據智能大樓辦公室基本單元進行布置,以不影響分隔出租使用。
4 在有計算機終端設備的辦公用房,應避免在屏幕上出現人和什物(如燈具、家具、窗等)的映象,通常應限制燈具下垂線50角以上的亮度不大于200cd/m2。
5 為了適應幻燈或電子演示的需要,宜在會議室、洽談室照明設計時考慮調光控制或設置集中控制系統,并設定幾種不同照明方案。
6 設有專用主席臺或某一側有明顯背景墻的大型會議廳,宜采用頂燈配以臺前安裝的輔助照明,并使臺板上1.5m處平均垂直照度不小于300lx。
10.8.3 商業電氣照明
1 商業照明應選用顯色性高、光束溫度低、壽命長的光源,如熒光燈、高顯色鈉燈、金屬鹵化物燈、鹵鎢燈等;同時宜采用可吸收光源輻射熱的燈具。
2 營業廳照明宜由一般照明、功能性(專用)照明(與柜臺布置相協調)和重點照明組合而成。不宜把裝飾商品用照明兼作一般照明。
3 在營業廳照明設計中,一般照明可按水平照度設計,但對布匹、服裝以及貨架上的商品則應考慮垂直面上的照度。
4 對于營業廳光環境設計,應充分使照明起到功能作用。當顯示在天然光下使用的商品時,應采用高顯色性(Ra>80)光源、高照度水平為宜;而顯示在室內照明下使用的商品時,則可采用一般光源照明。
5 對于玻璃器皿、寶石、貴金屬等類陳列柜臺,應采用高亮度光源;對于布匹、服裝、化妝品等柜臺,宜采用高顯色性光源;由一般照明和局部照明所產生的照度不宜低于500lx。對于肉類及水果等柜臺,則宜采用紅色光譜較多的光源。
6 重點照明的照度應為一般照明照度的3~5倍,柜臺內照明的照度宜為一般照明照度的2~3倍。
8 對于導軌燈的容量確定,在無確切資料時,可每延長米按100W計算。
9 櫥窗照明宜采用帶有遮光隔柵或漫射型燈具。當采用帶有遮光隔柵的燈具安裝在櫥窗頂部距地高度大于3m時,燈具的遮光角不宜小于30;如安裝高度低于3m,則燈具遮光角宜為45以上。
10 室外櫥窗照明的設置應避免出現鏡像,陳列品的亮度應大于室外景物亮度的10%。展覽櫥窗的照度宜為營業廳照度的2~4倍。
11 營業廳的每層面積超過1500m2時應設有應急照明。燈光疏散指示標志宜設置在疏散通道的頂棚下和疏散出入口的上方。商業建筑的樓梯間照明宜按應急照明要求設計并與樓層層數顯示結合。
12 對珠寶、首飾等貴重物品的營業廳宜設值班照明和備用照明。
13 大營業廳照明應采用分組、分區或集中控制方式。
10.8.4 旅館電氣照明
1 旅館照明宜選用顯色性較好、光效較高的暖色光源,大多數場所的光源應能滿足調光要求。
2 大門廳照明應提高垂直照度,并宜隨室內照度(受天然光影響)的變化而調節燈光或采用分路控制方式。門廳照明應滿足客人閱讀報刊所需要的照度要求。
3 大宴會廳照明應采用調光方式,設計照度需考慮滿足彩色電視轉播的要求。宜設置小型演出用的可自由升降的燈光吊桿。燈光控制應可在廳內和燈光控制室兩地操作。
4 設有紅外無線同聲傳譯系統的多功能廳照明,當采用熱輻射光源時,其照度不宜大于5001x。
5 屋頂旋轉廳的照度,在觀景時不宜低于0.51x。
6 客房床頭照明宜采用調光方式,客房的通道上宜設有備用照明。
7 客房照明應防止不舒適眩光和光幕反射,設置在寫字臺上的燈具亮度不應大于510cd/m2。
8 客房穿衣鏡和衛生間內化妝鏡的照明,其燈具應安裝在視野立體角60以外(即水平視線與鏡面相交一點為中心,半徑大于300mm),燈具亮度不宜大于2100cd/m2。當用照度計的光檢測器貼靠在燈具上測量,其照度不宜大于65001x。鄰近化妝鏡的墻面反射系數不宜低于50%。衛生間照明的控制宜設在衛生間門外。
9 衛生間內如需要設置紅外或遠紅外供暖設施時,其功率不宜大于300W,并應配置0~30min定時開關。
10 客房的進門處宜設有切斷除冰柜、通道燈以外的全部電源的節能控制器。
11 旅館的公共大廳、門廳、休息廳、大樓梯廳、公共走道、客房層走道以及室外庭園等場所的照明,宜在服務臺(總服務臺或相應層服務臺)處進行集中遙控,但客房層走道照明就地亦可控制。
16 旅館的疏散樓梯間應采用應急照明,可與樓層標志燈結合設計。
17 旅館的休息廳、餐廳、茶室、咖啡廳、快餐廳等宜設有地面插座及燈光廣告用插座。
18 室外網球場或游泳池,宜設有正常照明,同時應設置殺蟲燈(或殺蟲器)。
19 地下車庫出入口處應設有適應區照明。
10.8.5 醫院電氣照明
1 醫院照明設計應合理選擇光源和光色,對于診室、檢查室和病房等場所宜采用高顯色光源。
2 診室、護理單元通道和病房的照明設計,宜避免臥床病人視野內產生直射弦光。
3 護理單元的通道照明宜在深夜可關掉其中一部分或采用可調光方式。
4 護理單元的疏散通道和疏散門應設置燈光疏散標志。
5 病房的照明設計宜與居室的照明設計相近。在有可能時,宜以病床床頭照明為主,另設置一般照明(燈具亮度不宜大于2000cd/m2),當采用熒光燈時宜采用高顯色性光源。但精神病房不宜選用熒光燈。
6 在病房的床頭上如設有多功能控制板時,其上宜設有床頭照明燈開關、電源插座、呼叫信號、對講電話插座以及接地端子等。單間病房的衛生間內宜設有緊急呼叫信號裝置。
7 病房內宜設有夜間照明。在病床床頭部位的照度不宜大于0.1lx;兒科病房可為1.0lx。
8 手術室內除設有專用手術無影燈外,宜另設有一般照明,其光源色溫應與無影燈光源相適應。手術室的一般照明宜采用調光方式。
9 手術專用無影燈,其照度應在20103~100103lx(胸外科為60103~100103lx)。口腔科無影燈可為10103lx。
10 進行神經外科手術時,應減少光譜區在800~1000nm的輻射能照射在病人身上。
11 候診室、傳染病院的診室和廁所、呼吸器科、血庫、穿刺、婦科沖洗、手術室等場所應設置紫外線殺菌燈。如為固定安裝時應避免直接照射到病人的視野范圍之內。
12 X線診斷室、加速器治療室、核醫學科掃描室和γ照像機室等的外門上宜設有工作標志燈和防止誤入室內的安全裝置并可切斷機組電源。
10.8.6 體育場(館)電氣照明
1 體育場地照明光源宜選用高效金屬鹵化物氣體放電燈。同時場地用直接配光燈具宜帶有限制眩光的附件,并附有燈具安裝角度指示器。
2 室內比賽場地照明宜滿足多樣性使用功能。采用寬配光與窄配光燈具相結合的布燈方式或選用非對稱配光燈具。
1)室內排球、羽毛球、網球、體操等場地照明,宜采用側向投光照明;而籃球、手球、冰球等宜在場地上空均勻布燈再配以側向投光照明。側向投光照明其燈具的最大光強射線與場地水平面夾角不應小于45。場地照明最外邊的燈具宜選用窄配光(1/10峰值光強與峰值光強的夾角不宜大于15)。
2)室內拳擊、摔跤、柔道等場地照明宜采用可吸收光源輻射熱的燈具。
3)室內游泳池照明采用直接照明時應控制光源投射角在50角范圍內的亮度,同時尚應使天棚的反射系數大于60%、墻面的反射系數不低于40%。當采用間接照明方式時,應配有水下照明。
3 綜合性大型體育場宜采用光帶式布燈或與塔式布燈組成的混合式布燈形式,燈具宜選用窄配
光(1/10峰值光強與峰值光強的夾角不宜大于15)。
1)兩側光帶式布燈,其在罩棚(燈橋)上布燈長度宜超過球門線(底線)10m以上,如尚有田徑比賽場地時,每側布燈總長度不宜少于180m或采取環繞式分組布燈。燈具最大光強射線至場地中線與場地水平面的夾角宜為25,至場地最近邊線(足球場地)與場地水平面夾角宜為45~70。見圖10.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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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四角塔式布燈的燈塔位置,宜選在球門的中線與場地底線成15,半場中心線與邊線成5角的兩線相交后延長線所夾的范圍以內,并宜將燈塔設置在場地的對角線上。燈塔最低一排燈組至場地中心與場地水平面的夾角宜在20~30見圖10.8.6-2。
3)室外足球訓練場地可采用兩側多桿(4、6或8燈桿)塔式布燈,燈桿高度不宜低于12m。泛光燈的最大光強射線至場地中線與場地水平面的夾角不宜小于20,至場地最近邊線與場地水平面的夾角宜在45~75(采用6燈桿式時夾角可為45~60,采用8燈桿式時夾角可為60~75)。燈桿應在場地兩側均勻布置。
4 在比賽場地內的主要攝像方向上,場地水平照度最小值與最大值之比不宜小于0.5;垂直照度最小值與最大值之比不宜小于0.4;平均垂直照度與平均水平照度之比不宜小于0.25。 體育館(場)前排觀眾席的垂直照度不宜小于場地垂直照度的0.25。 體育館(場)照明的測量方法參見附錄A。
5 對于訓練場地的水平照度均勻度,水平照度最小值與平均值之比不宜大于1:2(手球、速滑、田徑場地照明可不大于1:3)。
6 當游泳池內設置水下照明時,應設置有安全接地等保安措施。水下照明可參照下列指標設計:
室內:1000~1100lm/m2(池面);
室外:600~650lm/m2(池面)。
水下照明燈具上沿距水面宜為0.3~0.5m;燈具間距宜為2.5~3m(淺水部分)和3.5~4.5m(深水部分)。
7 對于彩色電視實況轉播照明應符合GB*****《建筑照明設計標準》中所列標準。場地照明應以垂直照明為設計依據,其檢測點為場地區域距地1m的高度;垂直照度值選取方向宜平行于場地的邊線。
8 體育館的疏散通道和疏散門應設置燈光疏散標志。
10.8.7 博展館電氣照明
1 博展館的照明設計應考慮下列因素:
1)高質量光源的顯色性和光色應接近天然光;
2)合理的色彩室內色彩宜接近無彩色、無光澤;
3)防止鏡面映像;
4)利用光影效果,有良好的實體感;
5)限制紫外線對展示品的不利影響。
2 博展館的照明光源宜采用高顯色熒光燈、小型金屬鹵化物燈和有紫外濾光層的反射型白熾燈。當采用鹵鎢燈時,其燈具應配以抗熱玻璃或濾光層以吸收波長小于300nm的輻射線。
3 壁掛式展示品,在保證必要照度的前提下,應使展示品表面的亮度在25cd/m2以上,同時應使展示品表面的照度保持一定的均勻性,通常最低照度與最高照度之比應大于0.75。
4 對于有光澤或放入玻璃鏡柜內的壁掛式展示品,一般照明光源的位置應避開反射干擾區,以減少反射眩光。 為了防止鏡面映像,應使觀眾面向展示品方向的亮度與展示品表面亮度之比小于0.5。
5 對于具有立體造型的展示品,為獲得實體質感效果,宜在展示品的側前方40~60處,設置定向聚光燈,其照度宜為一般照度的3~5倍,當展示品為暗色時則應為5~10倍。
6 陳列櫥柜的照明,應注意照明燈具的配置和遮光板的設置,防止直射眩光。
7 在燈光作用下易變質退色的展示品,應選擇低照度水平和采用可過濾紫外線輻射的光源;對于機器和雕塑等展品,應有較強的燈光以顯示其特征。在通常情況下,弱光展示區應設在強光展示區之前,并應使照度水平不同的展廳之間有適宜的過渡照明。
8 展廳燈光宜采用光電控制的自動調光系統,隨天然光的變化自動控制或調節照明的強弱,保持照度的穩定和節約能源。
9 展廳的每層面積超過1500m2時應設有應急照明。重要藏品庫房宜設有警衛照明。
10 藏品庫房和展廳的照明線路應采用銅芯絕緣導線暗配線方式。藏品庫房的電源開關應統一設在藏品庫區內的藏品庫房總門之外,并有防火剩余電流動作保護裝置。藏品庫房照明宜分區控制。
10.8.8 劇(影)院電氣照明
1 影劇院觀眾廳在演出時的照度可根據視覺適應所要求的照度級變化,宜為2~51x。
2 觀眾廳照明應采用平滑調節方式并應防止不舒適眩光(選用低亮度光源并使光不處在觀眾的視野之內),以及不致有礙正常演出和放映影片,并易于從頂棚內進行維修燈具。當使用調光式熒光燈時,光源功率宜選用統一規格。
3 觀眾廳照明應根據使用需要可多處控制(如燈光控制室、放映室、舞臺監督臺以及前廳值班室等處控制),并宜設有值班清掃用照明(其控制開關宜設在前廳值班室)。
4 觀眾廳及其出口、疏散樓梯間、疏散通道以及演員和工作人員的出口,應設有應急照明。觀眾廳的出口安全標志燈宜選用亮度可調式(演出時減光40%;正常進出觀眾廳時減光20%;事故時全亮)。
5 甲、乙等劇場觀眾廳應設置座位排號燈,其電源電壓不應超過36V。
6 化妝室照明宜選用高顯色性光源,光源的色溫應與舞臺照明光源色溫接近。演員化妝臺宜設有安全特低電壓電源插座。
7 為適應多種使用功能的需要,宜在門廳、休息廳配置備用電源回路,供連接臨時照明之用。
8 影劇院前廳、休息廳、觀眾廳和走廓等直接為觀眾服務的房間,其照明控制開關應集中在前廳值班室或帶鎖的配電箱內控制。
10.9 建筑景觀照明
10.9.1 景觀照明設計原則
1 建筑景觀照明設計應服從城市景觀照明設計的總體要求。景觀亮度、光色及光影效果應與所在區域整體光環境相協調。
2 當涉及到文物古建、航空航海標志等或將照明設施安裝在公共區域時應取得相關部門批準,當照明設施需安裝在相鄰建筑物上時也應征得該業主同意后方可進行設計。
3 景觀照明設施的設置應充分表現建筑物或構筑物的特征,并能顯示出建筑藝術立體感。
4 對于標志性建筑、具有重要政治文化意義的構筑物,宜作為區域景觀照明設計方案的重點對象加以適當突出。
5 城市繁華商業街區的景觀照明宜結合店牌與廣告照明、櫥窗照明等進行整體設計。
6 城市景觀照明可與城市街區照明結合設置,此時應滿足道路照明要求并注意避免對行人、行車視線的干擾以及對正常燈光標志的干擾。
10.9.2 照明方式與亮度水平控制
1 建筑物泛光照明應完整。光線的主投射方向宜與主視線方向構成30~70夾角以形成一定的空間層次。注意避免單獨使用色溫高于6000K的光源。
2 應根據受照面的材料表面反射系數及顏色選配燈具及確定安裝位置,并應注意使建筑物上半部的平均亮度高于下半部。當建筑表面反射系數低于20%時,不宜采用投射光照明方式。
3 一般可采用在建筑自身或在相鄰建筑物上設置燈具的布燈方式;或是將兩種方式結合。也可以將燈具設置在地面綠化帶中。
4 在建筑物自身上設置照明燈具時,應使窗墻形成均勻的光幕效果。
5 采用投射光照明的被照物的平均亮度水平可參照表10.9.2推薦的數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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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在進行投射光照明的設計時,可依據選定的亮度標準參照公式10.9.2-1及10.9.2-2估算所需照度和光通量:
1)照度估算:
E=I (10.9.2-1)
式中:E平均照度(lx);
ρ反射比;
I平均亮度(cd/m2)。
2)光通量估算:
Ф=E (10.9.2-1)
式中: E 平均照度(lx);
η反射比;
A 被照面積(m2)。
7 對體形較大且具有較豐富輪廓線的建筑,可采用輪廓裝飾照明。注意此時若同時設置了投射光照明,則投射光照明應保持在較低的亮度水平。
8 對體形高大且具有較大平整立面的建筑,可在立面上設置由多組霓虹燈、彩色熒光燈或彩色LED燈構成的大型燈組,用于節日慶典和各類廣告。
9 采用玻璃幕墻或外墻開窗面積較大的辦公、商業、文化娛樂建筑,宜采用以內透光照明為主的景觀照明方式。
10 噴水照明的設置應使燈具的主要光束集中于水柱和噴水端部的水花。當使用彩色濾光片時,應根據不同的透射系數正確選擇光源功率。
11 當采用安裝于行人水平視線以下位置的照明燈具時,應注意避免出現眩光。
12 景觀照明的燈具安裝位置應避免在白天對建筑外觀產生不利的影響。
10.9.3 供電與控制
1 景觀照明的供電質量應滿足本規范第3章中的相關規定。
2 一般情況下負荷計算需用系數可取1,特殊情況下如具有動態照明、局部照明等可根據實際情況選取適當的需用系數。
3 室內分支線路每一單相回路電流不宜超過16A,室外分支線路每一單相回路電流不宜超過30A。室外單相220V支路導線長度一般不超過100m ,220/380V三相四線制線路長度一般不超過300m;并應進行保護靈敏度的校驗。
4 對于僅在水中才能安全工作的燈具,其配電回路應加設低水位斷電措施。
5 安裝于建筑內的景觀照明系統應與該建筑配電系統的接地型式相一致。安裝于室外的景觀照明中距建筑外墻20m以內的設施仍應與室內系統的接地型式相一致,而遠離建筑物的部分建議采用TT接地制式系統,將全部外露可導電部分連接后就地直接接地。
6 室外分支線路應加設剩余電流動作保護以提高單相對地短路故障的保護靈敏度。
7 噴水池等潮濕場所的照明配電線路應設置防觸電保護,具體規定見本規范第12章。
8 景觀照明系統的防雷措施:
1)安裝在已設置防雷系統的建筑頂部或上部時,應將全部外露可導電部分與該建筑防雷系統可靠連接。
2)安裝在未設置防雷系統的建筑頂部或上部時,應根據實際情況重新確定該建筑的防雷等級及采取相應的措施。
3)在平均雷暴日大于15d/a的地區,高度在15m及以上的獨立燈桿、燈架等宜設置防直擊雷措施。
4)凡由室內引出之配電線路均應按規范要求設置防雷擊電磁脈沖侵害的相應措施。
9 景觀照明應集中控制,并根據使用情況設置一般、節日、重大慶典等不同的開燈方案。
10.9.4 景觀照明節能
1 景觀照明采用的光源和燈具應具備較寬的溫度適應范圍,以保證冬季和夏季的正常使用。
2 景觀照明應采用長壽命高光效光源和高效燈具。并宜考慮設置點燃后適當降低電壓以延長光源壽命的措施。
3 景觀照明應設置深夜減光控制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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