燈具外殼防護等級分類標準(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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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燈具外殼防護等級分類
DC628.94777.001.33
GB700186
Classification of degrees of protection
Provided by enclosures for luminaries
本標準規定了燈具外殼防護分類分級系統,同時規定了驗證各類不同外殼防護性能的試驗方法。這些燈具采用鎢絲燈、管狀熒光燈和其他氣體放電燈為光源,其電源電壓不超過1000V。
本標準適用于在各個方面均符合設計規定的燈具外殼。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外殼的材料和工藝應能保證達到本標準的要求,純粹為人身安全而設置在外殼外部欄柵等防護措施不算作外殼的一部分。
本標準沒規定有關機械損傷、易爆、腐蝕性氣體或霉菌、蟲害等條件下的防護等級。
本標準中的分類系統所包括的防護型式有:
a. 防止人體觸及或接近外殼內部的帶電部分,防止固體異物進入外殼內部;
b.防止水進入外殼內部達到有害程度;
c.防止潮氣進入外殼內部達到有害程度。
1關于防護等級代號的說明
表示防護等級的代號通常由特征字母IP和二個特征數字組成。
第一位特征數字是指防護型式a.項中的防護等級。
第二位特征數字是指防護型式b.項中的防護等級。
特征數字含義見表1和表2。
c.項中所述防護型式稱為防濕型。其要求及驗證方法見附錄A。
1.1代號舉例
此代號指外殼能防止大于1mm的固體進入內部,并且防噴。
1.2單一特征數字
如僅需用一個特征數字表示防護等級時,被省略的數字必須用字母X代替。例如:IPX5或IP6X。
1.3防護等級第一位特征數字
表1中的第3 欄說明了第一位特征數字所代表的防護等級,也就是指能防止什么樣的物體進入外殼。
述語防止一詞表示能防止人體的某部分、手持的工具或金屬線等進入外殼,即使進入也能與帶電部分或有危險的運動部件之間保持足夠的距離。
適用于某一防護等級的外殼也適用于表1中的所有低于該防護等級的各級,一般不必另做較低防護等級的試驗。
表1 第一位特征數字所表示的防護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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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第一位特征數字為1至4的燈具應能防止三個互相垂直的尺寸都超過第3欄相應數字的、形狀規則或不規則的固體異物進入外殼。
1.3.2對具有泄水孔或通風孔的燈具第一特征數字為3和4時,其具體要求由有關產品標準規定。
1.3.3對具有泄水孔的燈具第一位特征數字為5時,其具體要求由有關產品標準規定。
1.3.4燈具的防護等級至少為IP2X。
1.4防護等級第二位特征數字
表2中的第3欄說明了第二位特征數字所代表的每一種防護等級外殼的防護程度。
適用于某一防護等級的外殼也適用于表2中所有低于該防護等級的各級。一般不必另做較低防護等級的試驗。
表2 第二位特征數字所表示的防護等級
注:表中第二位特征數字為7,通常指水密型。第二位特征數字為8,通常指加壓水密型。水密型燈具未必合適于水下工作,而加壓水密型燈具應能用于這樣的場合。
2標志
IP數字是燈具的主要標記。如果需要,也可另加有關規定的符號(見表3)。
防護等級為IP20的燈具,不需要標上標記。
防護等級標志應在產品銘牌上或外殼明顯的位置上標明。
如果燈具的安裝對防護等級有影響時,制造廠必須在安裝說明書或其他類似文件中指出。
表3 標記與符號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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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試驗的一般要求
本標準所規定的試驗是型式試驗,燈具產品的所有部件應按制造廠規定裝配好。
如有特殊情況,在產品標準中另作規定。
4第一位特征數字的試驗
4.1第一位特征數字為2時的試驗
本試驗包括如下兩部分:
a. 試驗指試驗:
試驗用試驗指如圖1。兩個聯結點可在90范圍內彎曲(但只能向同一方向)。將此試驗指用不超過10N的力向外殼的各個孔眼中推插,如能插入,則應任意在各個可能的位置上活動。
試驗指與殼內帶電部分不觸及,即認為檢驗合格。
如有必要,用電指示器來顯示該試驗指是否與帶電部件接觸,可在試驗指與殼內帶電部分之間串聯一個適當的指示燈,并供以不小于40V的安全電壓。如導電部分覆蓋有漆膜或氧化層或其他類似方法的保護時,則試驗時應包上一層金屬箔,并與正常工作時帶電部分本身作電聯結。
試驗時指示燈不亮即認為試驗合格。
圖1 標準試驗指
b. 試球試驗:
以303N的力將直徑為12mm的剛性球壓在外殼各孔上,如該球不能穿過任何孔眼,并不觸及殼內部分,即認為試驗合格。
4.2第一位特征數字為3時的試驗
將直徑為2.5mm的一根剛性平直鋼絲(或棒),用30.3N的力進行試驗。鋼絲(或棒)的端部應無毛刺,端部的端面與軸線垂直。
如鋼絲(或棒)不能進入殼內,即認為試驗合格。
4.3第一位特征數字為4時的試驗
將直徑為1mm的剛性平直鋼絲,用10.1N的力進行試驗,鋼絲端部應無毛刺,端部的端面與軸線垂直。
如鋼絲不能進入殼內,即認為檢驗合格。
4.4第一位特征數字為5時的試驗
4.4.1防塵試驗
試驗設備的基本原理如圖2所示。也可采用能達到相同效果的類似設備。
將所試燈具按正常使用位置放入防塵試驗箱內。使其點亮到工作溫度后開始試驗。先切斷燈具電源,保持2.5h。然后,再將燈具接通并在正常工作情況下工作3h。在此試驗期間,借氣流使滑石粉懸浮在箱內。上述階段結束時,切斷燈具和試驗箱電源,將燈具在箱內再保持2.5h,整個試驗過程為8h。
試驗用滑石粉應能通過金屬方孔篩,篩的標準線徑為50μm,線間標稱間距為75μm,滑石粉用量按每立方米試驗箱容積為2kg,使用次數不應超過20次。
上述試驗完成后,防塵燈具內導電部件不允許有滑石粉沉積。且所試燈具應進行絕緣強度試驗。
圖2 防塵試驗設備
對具有泄水孔的燈具,試驗時將泄水孔封閉。[NT:PAGE]
4.5第一位特征數字為6時的試驗
按上述4.4條同樣的條件進行試驗。
試驗后,塵密型燈具內部不允許有滑石粉沉積,且所試燈具應進行絕緣強度試驗。
5第二位特征數字的試驗
本標準規定的試驗用清水進行。
在進行本試驗前,將燈具按其正常使用位置接通電源點亮光源,使其在額定電壓下維持一穩定的工作溫度。由于試品帶電應采用相應的安全措施。
進行本試驗時,水溫應保持在5~25℃范圍內。完成本試驗后,所試燈具應立即進行絕緣強度試驗,并由下列各條檢驗其合格與否。
a.所有燈具的帶電部件或絕緣部件不允許有微量水存在;
b.對IPX1~IPX6等級的燈具,內部不允許有積水;
c.水密燈具和加壓水密燈具內的任何部位一般不允許有微量水存在。
如外殼有泄水孔,應通過觀察證明進水不會積累,且能排出而不損害燈具安全性能。
5.1第二位特征數字為1時的試驗
試驗用圖3原理制成的試驗設備進行。整個試驗設備底部的滴水分布相當均勻,降水量約為每分鐘3mm(如用圖3試驗設備,相當于每分鐘水位降低3mm)。
注:支承物應小于樣品。
圖3 滴水試驗設備
燈具按正常使用位置放在滴水試驗設備下面,設備底部應大于樣品的水平投影面。試驗持續時間為10min。
5.2第二位特征數字為2時的試驗
滴水試驗設備與5.1條相同,降水量也調節得相同。
燈具應在四個傾斜的固定位置各試驗2.5min,這四個位置在兩個互相垂直的平面上與垂線各傾斜15,總的試驗持續時間應為10min。
5.3第二位特征數字為3時的試驗
a.采用圖4所示的防淋防濺設備。圖中半圓環管子的半徑應盡可能小,使與所試燈具的位置、大小協調。
R=200mm及其倍數
燈具防護
防淋 防濺
振動半角度 60 180
半角度內孔的范圍 60 90
圖4 防淋防濺試驗設備
圓形管子須打孔,使水直接噴向圓心,設備入口的水壓約80kPa(0.8bar)。
環形管應能產生120擺動,垂直線兩邊各為60,完成一搖擺周期(2120)約4s。
燈具應裝在管子旋轉軸線以上,使水足夠噴滿燈具端部。
在試驗時,燈具應能以每分鐘一轉的速率繞垂直軸旋轉。噴水時間為10min。然后切斷燈具電源,允許燈具自然冷卻,同時繼續噴水10min。
如果被試燈具外殼的尺寸和形狀與圖4設備不能協調時,可采用圖5 手提式淋水和濺水試驗設備。
¢0.5的孔共121個,其小一個孔在小央
里面2圈共12個孔,間距30
外面4圈各24個孔,間距15:
活動擋板鋁
噴頭黃銅。
圖5 手持式淋水和濺水試驗設備[NT:PAGE]
b.采用圖5所示設備
本試驗進行時應裝上活動擋板。
調節水壓使流量為每分鐘100.5L(壓力約為80~100kPa(0.8~1.0bar))。
試驗持續時間按外殼表面積計算(不包括安裝面積),每平方米為1min,但至少為5min。
注:外殼表面積計算誤差應在正負百分之十之內。
5.4第二位特征數字為4時的試驗
a.采用圖4 所示設備。用水從各方面噴射燈具10min,方法如5.3條所述。燈具應裝在管子旋轉軸線以下,使水足夠噴滿燈具端部。
環形管應能產生幾乎是360的擺動,垂直線兩邊各為180全擺周期(2360),時間約8s。
在試驗時,燈具應能以每分鐘一轉的速率繞垂直軸旋轉。
為避免樣品的支承物成為擋水板,應將其做成格柵狀的。
經10min試驗后,切斷燈具電源,允許燈具自然冷卻,同時繼續噴水10min。
b.采用圖5所示設備。
信噴頭上除去活動擋板,使被試外殼在任何可能的方向都受到噴水。
流量和每單位面積噴水時間與第5.3條b.相同。
5.5第二位特征數字為5時的試驗
切斷燈具電源,立即用圖6帶有噴嘴的軟管從各方面噴射燈具,條件如下:
噴嘴內徑:6.3mm
噴嘴水壓:約30kPa(0.3bar)
噴射時間:15min
噴嘴離試品距離:3m
D'=6.30M用于5.5條的試驗
D'=12.5mo用于5.6條的試驗
噴嘴詳圖
圖6 噴水試驗標準噴嘴
5.6第二位特征數字為6時的試驗
切斷燈具電源,立即用圖6帶有噴嘴的軟管從各方面噴射燈具,條件如下:
噴嘴內徑:12.5m
噴嘴水壓:約100kPa(1bar)
噴射時間:15min
噴嘴離試品距離:3m
5.7第二位特征數字為7時的試驗
受試燈具應完全浸入水中,并滿足下列條件:
a. 燈具頂部離水面至少150mm。
b.燈具最低部位離水面至少1m。
c.試驗時間為30min。
5.8第二位特征數字為8時的試驗
受試燈具點亮,或者通過其他合適的方法,使其外殼溫度比試驗箱內的水溫略高。
然后,切斷燈具電源,并使其承受相當于額定最大浸潤深度所產生的水壓的1.3倍,歷時30min。
附錄A
防濕型燈具
(參考件)
防濕型燈具是指燈具能在相對濕度為90%以上的濕氣中正常工作的燈具。
試驗方法:
將燈具放在環境溫度35℃以上、相對濕度90%以上的箱中,點燃8h,然后切斷燈具電源,將箱中溫度調至常溫15~25℃,濕度調至常溫45~75%放置16h,這樣反復操作10次。
試驗完成后,對所試燈具進行絕緣強度試驗,燈具內部不應有濕氣侵入而影響正常工作。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經工業部提出,由上海燈具研究所歸口。
本標準由上海燈具研究所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柳文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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