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的照明節能標準及規范
上傳人:趙建平 張紹綱 肖輝乾 上傳時間: 2011-02-16 瀏覽次數: 261 |
前言
建設節約型社會已成為我國的一項重要國策,各行各業都要認真做好節能、節地、節材、節水工作。綠色建筑的定義:在建筑的全壽命周期內,最大限度地節約資源(節能、節地、節水、節材)、保護環境和減少污染,為人們提供健康、適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間,與自然和諧共生的建筑。目標:實現“以人為本”、“人一建筑一自然”三者和諧統一的重要途徑,也是我國實施21世紀可持續發展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國政府從基本國情出發,提出發展“節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主要內容是節能、節地、節水、節材與環境保護,注重以人為本,強調可持續發展。為此國家頒布了多項有關照明節能的法規、標準及規范。照明標準和法規是進行城市照明建設的依據。是評價照明工程設計方案是否節能的重要準則。必須按標準規范辦事的原則應引起設計、建設和管理人員的高度重視。
1目前國家政策、法規
(1)《民用建筑節能條例》已于2008年10月1日起開始實施了,其中的第19條:“建筑的公共走廊、樓梯等部位,應當安裝、使用節能燈具和電氣控制裝置。”
(2)2009年5月18日,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關于開展“節能產品惠民工程”的通知》(財建(2009)213號),決定安排專項資金,采取財政補貼方式,支持高效節能產品的推廣使用。
(3)《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入開展全民節能行動的通知》國辦發(2008)106號(08.8.1)。控制路燈和景觀照明。在保證車輛、行人安全的前提下,合理開啟和關閉路燈,試行間隔開燈,推廣使用可再生能源路燈。在用電高峰時段,城市景觀照明、娛樂場所霓虹燈等要減少用電。各級行政機關、公共場所應關閉不必要的夜間照明,除重大的慶祝活動外,一律關閉景觀照明。
(4)《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節油節電工作的通知》國發[2008]23號(08.8.1)加快淘汰低效照明產品、減少城市照明用電、加強照明節電管理。
(5)《高效照明產品推廣財政補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07]1027號財政補貼重點支持高效照明產品替代在用的白熾燈和其它低效照明產品,主要是普通照明用自鎮流熒光燈、三基色雙端直管熒光燈(T8、T5型)和金屬鹵化物燈、高壓鈉燈等電光源產品,半導體(LED)照明產品,以及必要的配套鎮流器。國家采取間接補貼方式進行推廣,即統一招標確定高效照明產品推廣企業及協議供貨價格,財政補貼資金補給中標企業,再由中標企業按中標協議供貨價格減去財政補貼資金后的價格銷售給終端用戶,最終受益人是大宗用戶和城鄉居民。‘
(6)《“十一五"城市綠色照明工程規劃綱要》建辦城[2006]48號以2005年底為基數,年城市照明節電目標5%,5年(2006~2010年)累計節電25%。
(7)《關于進一步加強城市照明節電工作的通知》建城函[2005]234號
(8)《關于進一步加強城市照明管理促進節約用電工作的意見》建城函[2004]204號:國務院、建設部2004~2008年相繼制定了10個有關照明節能的文件。
2光源能效標準
1997年,我國開始了照明產品能效標準的研究工作,并于1999年11月正式發布我國第一個照明產品能效標準GBl7896—1999《管型熒光燈鎮流器能效限定值及節能評價值》。之后,我國加快了照明產品能效標準的研究、制定工作,先后組織研究制定了白鎮流熒光燈、雙端熒光燈、高壓鈉燈和金屬鹵化物燈以及高壓鈉燈鎮流器、金屬鹵化物燈鎮流器、單端熒光燈能效標準。到目前為止,我國己正式發布的照明產品能效標準已有8項,如表1所示,從數量和質量兩方面講,我國照明產品能效標準的研究水平已位居世界前列。
我國的照明產品能效等級均分為3級,1級是國際先進水平,目前市場上只有少數產品能夠達到,是目標能效值;2級是國內先進、高效產品,是節能評價值,達到2級及以上的產品經過認證可以取得節能認證標志;3級以下為淘汰產品,禁止在市場上出售,是能效限定值。
3設計標準及規范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及國標委對我國的標準管理和要求非常嚴格,先后編制了建設標準體系,圍繞標準體系組織編制了相關的照明設計標準,對我國照明的建設起到了很好的推動和指導作用。到目前為止,我國已正式發布的照明標準及規范有10項,正在制訂的有3項(均不包括產品標準),如表2所示,其標準的研究水平位居世界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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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設計標準及規范編制的主要原則
標準及規范制訂的指導思想是滿足在我國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需要,以人為本,創造良好的光環境;反映我國的照明技術進步,推進綠色照明工程的實施;具有科學性、實用性、前瞻性;促進優質、新型、高效照明器材的發展和應用;結合我國實際情況,盡量向國際標準靠攏。
做到:技術先進、經濟合理、維修方便、使用安全、節約能源、保護環境、保障健康、綠色照明。
5.設計標準及規范對照明節能的主要內容
5.1《城市道路照明設計標準》(CJJ45—2006)
《城市道路照明設計標準》(CJJ45—2006)為行業標準,自2007年7月1日起實施。原行業標準《城市道路照明設計標準》(CJJ45—91)同時廢止。這是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而應運而生的新的技術標準。新的標準完善了對道路照明標準的規定;借鑒國外道路照明的研究成果,使我國的標準與國際先進水平靠攏;增加道路交會區和人行交通道路的照明規定,增加節能標準和指標,提出對影響道路交通的非功能性照明的限制等內容。
機動車交通道路照明采用照明功率密度值(LPD)作為照明節能的評價指標。機動車交通道路的照明功率密度值不應大于表3的規定。
標準規定的其他照明節能措施
(1)應按本標準第3章有關條款的規定,合理選定照明標準值。
(2)進行照明設計時,應提出多種符合照明標準要求的設計方案,進行綜合技術經濟分析比較,從中選出技術先進、經濟合理又節約能源的最佳方案。
(3)照明器材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要求:
①光源及鎮流器的性能指標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能效標準規定的節能評價值要求;
②選擇燈具時,在滿足燈具相關標準以及光強分布和眩光限制要求的前提下,常規道路照明燈具效率不得低于70%;泛光燈效率不得低于65%。
(4)氣體放電燈線路的功率因數不應小于0.85。
(5)除居住區和少數有特殊要求的道路以外,在深夜宜選擇下列措施降低路面亮度(照度):
①采用雙光源燈具,深夜時關閉一只光源;
②采用能在深夜自動降低光源功率的裝置;
③關閉不超過半數的燈具,但不得關閉沿道路縱向相鄰的兩盞燈具。
(6)應選擇合理的控制方式,并應采用可靠度高和一致性好的控制設備。
(7)應制定維護計劃,宜定期進行燈具清掃、光源更換及其他設施的維護。
(8)機動車道照明應采用符合下列規定的功能性燈具:
①快速路、主干路必須采用截光型或半截光型燈具;
②次干路應采用半截光型燈具;
③支路宜采用半截光型燈具。
(9)商業區步行街、人行道路、人行地道、人行天橋以及有必要單獨設燈的非機動車
道宜采用功能性和裝飾性相結合的燈具。當采用裝飾性燈具時,其上射光通比不應大于25%。
5.2《城市夜景照明設計規范》(JGJ/T 163—2008)
《城市夜景照明設計規范》(CJJ/T 163—2008)為行業標準,自2009年6月1日起實施。這是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而應運而生的新的技術標準。新的標準借鑒國內外夜景照明的研究成果,使我國的標準與國際先進水平靠攏。根據不同城市規模及環境區域提出建筑物泛光照明的照度和節能標準值。
建筑物立面夜景照明采用功率密度值作為照明節能的評價指標。其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宜大于表4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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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規定的其他照明節能措施
(1)應根據照明場所的功能、性質、環境區域亮度、表面裝飾材料及所在城市的規模等,確定照度或亮度標準值。
(2)應合理選擇夜景照明的照明方式。
(3)選用的光源應符合相應光源能效標準,并應達到節能評價值的要求。
(4)應采用功率損耗低、性能穩定的燈用附件。鎮流器按光源要求配置,并應符合相應能效標準的節能評價值。
(5)應采用效率高的燈具。
(6)氣體放電燈燈具的線路功率因數不應低于0.9。
(7)應合理選用節能技術和設備。
(8)有條件的場所,宜采用太陽能等可再生能源。
(9)應建立切實有效的節能管理機制。
5.3《建筑照明設計標準》(GB50034—2004)
本標準首次規定了居住、辦公、商業、旅館、醫院、學校和工業等七類建筑108種常用房間或場所的室內照明節能標準值,以照明功率密度作為節能的評價指標,單位為w/m2,規定能耗指標的對應照度值,最大允許照明功率密度值。除居住建筑外,其他6類建筑的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屬強制性標準,必須嚴格執行。要求用較少的電能,在保證滿足標準要求的照度時,達到節約能源、保護環境、提高照明質量,實施綠色照明的宗旨。見表6。
LPD限值的規定將為有關主管部門、節能監督部門、設計圖紙審查部門提供了明確的、容易檢查、實施的標準,對照明設計、安裝、運行維護進行有效的監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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