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道路照明標準
上傳人:易車 上傳時間: 2012-08-21 瀏覽次數: 104 |
本條規定了設置連續照明的機動車交通道路的照明標準值。
(1)本條的亮度評價系統標準值包括路面平均亮度、亮度總均勻度、亮度縱向均勻度、閾值增量以及環境比的標準值。這些數值的確定參考了CIE、IESNA等國際照明組織以及一些國家的照明標準,實現了與國際標準接軌。照度評價系統則規定了路面平均照度及照度均勻度的標準值。
(2)標準數值的提出還充分考慮了目前我國的經濟發展水平和城市道路照明狀況。通過對國內部分城市道路照明的調查和現場實際測量,結果表明,目前我國部分城市一些新建道路的平均亮度(或照度)已達到或超過本標準所規定的高檔值的要求。預計經過一段時間,通過各方的努力,我國城市的道路照明完全能達到本標準的要求。此外,制定本標準的目標是要求在若干年后本標準的水平不落后,因此本標準所規定的各項標準值是恰當的。
(3)本標準中規定的平均亮度(或照度)值是維持值,這一點與CIE的規定有所不同,同樣的數值在CIE推薦標準中稱之為最小維持值。研究結果表明,這一數值基本上是滿足機動車駕駛員視覺作業要求的合理數值,再提高路面亮度水平對駕駛員的視覺作業沒有太多的幫助,反而會造成能源浪費、光污染、光干擾等負面問題。目前,國內有一種追求“越亮越好”的趨勢,這已成為認識上的一大誤區,需要加以糾正。進行照明設計時,應以這一數值為基準,避免進行更高亮度的攀比。
(4)在同樣的照明條件下,路面的亮度水平和路面材料有很大關系。同樣得到1cd/m2的平均亮度所需要的平均照度在各種路面上是不一樣的,嚴格說來還與路面的磨損程度、燈具的配光類型等因素有關。由于我國城市中的多數道路都采用瀝青路面,也有一些水泥混凝土路面,為便于設計人員使用,本標準中只給出了適用于瀝青路面的平均照度值,若系水泥混凝土路面,因其平均亮度系數約為瀝青路面的1.4倍,故其所需的平均照度約為瀝青路面的70%。
(5)表中的各項數值之所以僅適用于干燥路面是因為路面的反光特性在潮濕狀態下和干燥狀態下有很大的不同,干燥狀態下的照明指標在潮濕狀態下就達不到,比如亮度總均勻度,干燥狀態下為0.4的路面在潮濕狀態下要達到0.2都很困難。因此對潮濕路面要另外規定一套指標。但是由于在國際上的研究工作也尚未完全成熟,所以在本標準中不考慮潮濕路面的照明問題。
(6)本標準中對同一級道路規定了兩種平均亮度值和平均照度值,即低檔值和高檔值。
3.3.2 道路照明的誘導性是一項重要的評價指標,但由于它不能用光度參數表示,故不包含在表3.3.1中,而將其單獨列為一條。
3.3.3 道路照明標準值是根據車輛行駛速度、交通流量等因素來確定的,與城市的性質和規模沒有必然的聯系。但是由于在我們國家還缺乏交通流量、交通事故與道路照明關系的詳細調查統計和分析資料,而且,從一般的意義上來講,規模小的城市,車輛的數量也會相應地少,這是客觀事實。因此為了合理地配置資源和節省能源,本標準作出了一般中小城市可選擇照明標準中的低檔值的規定。
3.3.4 本條所言交通控制系統是指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方向標志以及道路標志等。道路分隔設施是指道路中間或兩側的分車帶以及機動車、非機動車和行人之間的其他分隔設施,如護欄等。若交通控制系統和道路分隔設施完善,不同類型的道路使用者的分隔狀況良好,則機動車駕駛員在作業時可以在很放松的心態下操作,精神壓力較小,因而對照明要求可以適當降低,此時可以采用低檔值;反之宜采用高檔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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