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6日,臺灣地區“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發布經標三字第102300217800號公告,訂定“應施檢驗安定器內藏式發光二極管(LED)燈泡商品的相關檢驗規定”,自2014年7月1日生效。
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商品品目明細表
品名 |
檢驗標準 |
檢驗方式 |
參考的貨品分類號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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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氣安規 |
性能規范 |
電磁兼容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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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定器內藏式發光二極管(LED)燈泡(限檢驗單相交流300V以下且大于50V者) |
CNS 15436 |
CNS 15630 |
CNS 14115 |
型式認可逐批檢驗或驗證登錄(模式二加三) |
8539.10. 00.00.2 8539.49. 20.00.3 |
其它檢驗規定: 一、安定器內藏式發光二極管(LED)燈泡商品自2014年7月1日起實施輸入及境內產制檢驗。檢驗方式采型式認可逐批檢驗或驗證登錄雙軌并行。采型式認可逐批檢驗者,商品應先申請型式認可,取得型式認可證書,并于商品進口或出廠前報請檢驗,符合檢驗規定后,始得于境內市場陳列銷售。 二、表列商品輸入規定代號為C02。 三、表列商品的驗證登錄符合性評鑒程序模式依「商品驗證登錄辦法」第三條規定實施。 四、型式試驗受理地點:本局或其認可的指定試驗室。 五、型式認可/驗證登錄受理地點如下: (一) 境內生產者:依轄區別向本局或其所屬分局提出申請。 (二) 代理商或輸入者:依其住所或營業所的轄區別向本局或其所屬分局提出申請。 六、表列商品型式認可/驗證登錄審查期限為十四個工作天(等待補送數據或樣品的時間不計;另抽測樣品者,于樣品送達后加計七天)。 七、逐批檢驗受理地點如下: (一)境內產制者或委托產制者:依生產地的轄區別向本局或本局所屬分局報驗,必要時可跨轄區報驗。 (二)輸入或委托輸入者:依輸入商品到達港埠的轄區別向本局或本局所屬分局報驗,必要時可跨轄區報驗。 八、表列商品的型式認可證書及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有效期間均為三年。于公告日至實施日期間核發證書者,其證書有效期間為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于實施日期后核發證書者,其證書有效期間為自發證日起三年。 九、表列商品驗證登錄的商品檢驗標識由報驗義務人依「商品檢驗標識使用辦法」的規定自行印制,型式認可逐批檢驗的商品檢驗標識應于報驗時向本局或其所屬分局申請核發。 十、表列商品的檢驗標準以本公告的版次為準,若有新增(修)訂版次時,則由本局另行訂定實施日期。 十一、型式試驗應檢附的技術文件及附件依據「電機電子類商品型式認可作業要點第三點」規定辦理。 十二、復合性及多功能產品須符合相關檢驗標準及登錄模式的規定。 十三、檢驗規費依「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計收。 十四、型式試驗費:依受理試驗單位收費規定收取。 十五、表列商品的參考貨品分類號列僅供參考,雖經海關認定非歸屬表列參考貨品分類號列,仍屬應施檢驗商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