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337調查” 醉翁之意不在酒
摘要: 包括此次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對發光二極管(LED)的“337調查”申請正式立案在內,美國今年以來已先后對我國企業提出了5起“337調查”申請。
包括此次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對發光二極管(LED)的“337調查”申請正式立案在內,美國今年以來已先后對我國企業提出了5起“337調查”申請。專家分析,“337條款”門檻較低,對被訴企業明顯不合理,而此次案件涉及更多的是專利方面的法律問題。
因哥倫比亞大學榮譽退休教授Gertrude Neumark Rothschild的申請引起的發光二極管(LED)“337調查”,于今年3月20日由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正式立案,我國廣東的4家企業被訴。
據國家知識產權局消息,此案涉及出口金額超過1億美元。目前,在我國與LED產業鏈相關的企業有1700家。如果ITC判決我國企業敗訴,ITC可能發布“普遍排除令”,在原告專利有效期內,我國企業生產的發光二極管,及含發光二極管的下游產品將被全面禁止對美出口。
ITC共確定了中、日、韓及我國臺灣等9個國家和地區的34家涉案企業。此次成為ITC調查對象的產品有便攜式產品和儀表面板、廣告板、信號器、HD DVD影碟機以及藍光影碟機、存儲器等使用的包括藍色、紫色在內的短波長LED和激光二極管。
不合理的條款
包括此次訴訟在內,今年以來美國已先后對我國企業提出了5起“337調查”申請,給相關產業帶來困擾。電子零部件行業的一位專家介紹,一般而言,美國企業利用“337調查”的主要做法是:首先針對他國具有較強競爭力的出口產品或者規模較小的企業提起調查申請,進而利用排除令限制該國相關行業所有企業對美出口。美國企業頻頻對我國商品設置障礙,其真正目的不在于保護知識產權,而在于保護自己的市場份額。
以往“337調查”案件的統計數據顯示,被認定侵權的案件比例并不大。例如,1995-2002年間發生的102起“337調查”案中,只有23%的案件被裁定侵權,而有17%的案件被裁定不侵權,11%的案件撤訴或者被駁回,49%的案件以雙方和解告終。但是,要想得到“不侵權”的認定結果,被調查企業積極應訴是基本的前提。
“337條款”起訴門檻低,而被起訴的企業卻不得不接招,會牽扯很大的精力,耗費巨額的資金。實際上,現在諸多國家都指責美國“337條款”違反國民待遇原則,認為它是“一種不合理的知識產權保護法案,客觀上對進口產品構成貿易壁壘”。目前,我國半導體產業聯盟正在向相關部門提出建議,希望美國能夠修改“337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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