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加強中心城區景觀照明管理
摘要: 近日,中山市府辦轉發《關于加強中心城區城市景觀照明管理的工作意見的通知》(下稱《通知》)。《通知》稱,將對五類建筑物設置城市景觀照明設施,其中岐江河及主要景觀河涌、湖泊及沿岸地帶被納入范圍。
近日,中山市府辦轉發《關于加強中心城區城市景觀照明管理的工作意見的通知》(下稱《通知》)。《通知》稱,將對五類建筑物設置城市景觀照明設施,其中岐江河及主要景觀河涌、湖泊及沿岸地帶被納入范圍。
中心城區將更加閃亮
《通知》稱,工作意見中所述的中心城區,包括石岐區、東區、西區(不含沙朗片區)、南區中心區。而五類建筑物將設置城市景觀照明設施,分別為快速路及主干道路兩側的主要建筑物、構筑物、綠化帶,非主干道路兩側的主要高層建筑物及構筑物;城市橋梁、港口、碼頭、車站、高速公路城區出入口,商業街(區)、會展中心、文化藝術中心、電視塔、體育場(館)、廣場、綠地、公園、旅游景點及其他大型公共場所;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及風貌建筑;岐江河及主要景觀河涌、湖泊及沿岸地帶及市政府認為應當設置城市景觀照明設施的其他范圍或建筑物、構筑物。
此外,屬于上述范圍內的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建設單位可參考市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把城市景觀照明設施列入建設項目。已列入建設項目的城市景觀照明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屬于上述范圍且已投入使用、但未設置城市景觀照明設施的,其建設單位可參考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設置城市景觀照明設施。另外,將鼓勵社會資金參與城市景觀照明設施的建設和維護。
安裝設施不得妨礙市民生活
據悉,《通知》稱安裝城市景觀照明設施應符合安全規范要求,并符合以下要求:不得妨礙居民生活和健康;不得妨礙交通信號燈和重要標示牌的正常使用;不得妨礙車輛的正常行駛,不得影響公共安全;不得擅自改變建筑物、構筑物的結構;不得影響建筑物、構筑物、城市綠化、市政基礎設施等公共設施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損壞文物或公共設施,不得影響城市市容市貌和城市整體形象;便于養護、維修和管理。
另外,《通知》還稱,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遷移、拆除、占用城市景觀照明設施,因城市建設確需遷移、占用、拆除城市景觀照明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報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按規定予以補建或者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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