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明費?”濟南一小區告訴你
摘要: “前兩天小區里貼了個通知,讓業主交20元照明費,都交過物業費了,為啥還得另外收費?”家住濟安新區的李先生認為,小區物業天房房地產物業管理中心有亂收費的嫌疑。濟南市物價局工作人員表示,小區內公攤電費僅限樓道內的費用,必須根據實際發生量收取,限額收費屬于亂收費。
“前兩天小區里貼了個通知,讓業主交20元照明費,都交過物業費了,為啥還得另外收費?”家住濟安新區的李先生認為,小區物業天房房地產物業管理中心有亂收費的嫌疑。濟南市物價局工作人員表示,小區內公攤電費僅限樓道內的費用,必須根據實際發生量收取,限額收費屬于亂收費。
業主質疑:另收“公攤電費”是亂收費
近日,濟安新區每個單元門口貼了張通知,“根據《物業合同》第四條:物業費不包括公用部位、單元照明設施產生的電費,費用由相關住戶如實分攤。請看到此通知的業主到物業辦公室交納2013年度公共用電費用,20元/年”,落款是濟安新區物業辦公室,時間是2013.3.25。
小區業主對這一費用的收取產生質疑。“住了兩年多,也沒交過照明費,不知道為啥今年突然讓我們交,錢倒是不多,但這個費用收取得合理嗎?”業主李先生說。有不少業主認為,天房物業另收公用電費,是亂收費。
天房物業:合同標明公用電費不含在物業費里
27日14:30左右,記者來到濟安新區管理處———天房房地產物業管理中心。記者以業主身份詢問為何收取20元電費,辦公室內一中年女子多次確定記者身份,她說:“你要不是小區業主,我就不能給你說,不能誰來問我都得解釋啊。”
隨后一男子稱,通知上寫得很明確,收取的電費是公用電費,合同里明確標注,這部分費用不包含在物業費里。“原來是半年一交,都是跟物業費分開收的,1年20塊錢。”記者看到他桌上放著一本寫有“公用電”的收據。
市物價局:公用電僅限樓道內照明設施
隨后記者聯系了濟南市物價局。經營性收費管理處工作人員表示,小區內的公用電費確實由業主分攤,但公用電僅限樓道內的照明設施產生的電費,“若是小區里的路燈電費就不是業主交了。”
對于濟安新區物業每戶收取20元公攤電費,他表示“這是不允許的”。“公攤電費應該是按照樓道內實際發生的電量收取。規定每戶交多少錢,是亂收費。”
記者又咨詢了一家大型物業公司,該公司工作人員稱,公用電費是按照使用量的多少,根據戶數平均分攤,“一次性收取公攤費是不符合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規定的,是亂收費的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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