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雷士照明、佛山照明、歐普照明,并肩的三大照明品牌,前兩者都在股權結構上栽過跟斗,而歐普照明股權結構改革難度也不小。
雷士照明吳長江失去控股權而被掃地出門,佛山照明因為沒有控股權而多年受制于歐司朗。與前兩者不同,歐普照明目前股權結構問題是王馬夫婦控股權太大。不可否認,歐普照明是王馬夫婦一手創立,是兩人心血的結晶,他們擁有這些財富是應得的。但是,歐普照明上市后就不應該再作為“夫妻店”來看待,而是作為“社會化企業”。
歐普照明“夫妻店”色彩太濃重,不利于企業社會化擴張。王馬夫婦作為歐普照明實際控制人,不僅對歐普照明直接持股41%,還通過企業法人(中山歐普公司)形式對歐普照明控股51%。王馬夫婦對中山歐普公司控股超過98%,而中山歐普公司其他主要發起人股東與王馬夫婦同屬老鄉。歐普照明股權結構改革難度不小,但是,如果有某種資本力量足夠大,沖破這種股權結構,恐怕會讓歐普照明變天。
王馬夫婦控股權太大,可能不利于公司的科學經營和民主管理。歐普照明在招股書上提及,王馬夫婦“處于絕對控股地位,因此存在著實際控制人利用其對本公司的控制地位,通過行使表決權或運用其他直接或間接方式對公司經營決策、投資方向、重要人事安排等進行不當控制,從而給公司的生產經營及其他股東的利益帶來損失的可能。”
3.在7家樣本LED企業中,從已知情況看,勤上光電的夫妻股權可能是最安全并且合理的,進可攻,退可守。
從持股比例看,李旭亮與溫琦夫婦合計持有勤上光電28.33%股份,這個比例適中,既可控股,又有彈性,有利于積極的經營決策。從持股形式看,李不直接持有勤上光電股份,而是“隱藏”于非上市的東莞勤上集團,某些情況下對外來資本有一定的緩沖作用;同時,李的配偶溫琦又直接持有勤上光電的部分股份,位居第八大股東。
陽光照明的家族股權看起來也很安全,但是家族股權涉及多人,需要彼此達成一致的意愿,所以并不簡單。
4.LED企業應當采用適度分散型股權結構,有個人、企業、金融機構、國有資本、外國資本等多種類型的股東,夫妻股權對企業有相對控股權而非絕對控股權,這樣才比較科學。
高度集中型股權結構控股比例在50%以上;過度分散型股權結構沒有大股東,單個股東持股比例在10%以下;適度分散型股權結構相對控股比例在10%與50%之間。持股比例低于10%有喪失控股權的危險,在控股的前提下,最好是夫妻一方持股20%左右,另一方持股10%左右,夫妻合計持股30%左右,既可控股,又有彈性。
不同的股權結構會帶來不同的監控效率,從而影響整個公司的治理效率。如下表。
5.LED企業并不是等企業做大或上市才需要優化股權結構,而是在創業之初就應當建立科學的股權結構。
科學的股權結構有利于企業迅速做大,不科學的股權結構埋下的禍根早晚會爆發問題。LED企業家應當掌握基本的金融知識和金融思維,根據自身企業的情況建立合理的股權結構。不能過度信賴金融人士,可能別人設計的股權結構不符合自身企業的情況,有隱患,甚至可能被別人下套了還幫別人數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