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關聯交易未及時披露,5月31日,深交所發布對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的監管函。
據監管函,木林森《2016 年年度報告》和《2016 年度關聯交易自查情況報告》顯示,因公司于2016年7月對開發晶照明(廈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開發晶”)增資并委派董事長孫清煥擔任開發晶的董事,開發晶自 2016 年 7 月成為木林森關聯方。
2016 年 7-12 月,木林森與開發晶(含子公司)實際采購額為 0.24 億元,實際銷售額為 1.41 億元。上述關聯交易金額占公司 2015 年年末經審計凈資產的比例超過 0.5%,直至 2017 年 4 月 20 日木林森董事會才審議通過并披露《關于確認2016年度關聯交易的議案》,該議案尚需提交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深交所指出,木林森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14 年修訂)》第 2.1 條、第 2.7 條、第 10.2.4 條及第 10.2.11 條的規定。要求木林森董事會充分重視上述問題,吸取教訓,及時整改,杜絕上述問題的再次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