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原北京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網站2019年6月21日消息,《2019年北京市燈具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方案》發布,全文如下:
1. 適用范圍
本方案適用于本市燈具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抽查產品包括:固定式通用燈具、嵌入式燈具、可移式通用燈具等。
2. 檢驗依據
GB 7000.1《燈具第1部分:一般要求與試驗》;
GB 7000.201《燈具第2-1部分:特殊要求固定式通用燈具》;
GB 7000.202《燈具第2-2部分:特殊要求嵌入式燈具》;
GB 7000.204《燈具第2-4部分:特殊要求可移式通用燈具》;
GB/T 17743《電氣照明和類似設備的無線電騷擾特性的限值和測量方法》;
GB 17625.1《電磁兼容限值諧波電流發射限值(設備每相輸入電流≤16A)》;
CCGF 203.4《固定式通用燈具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規范》;
CCGF 203.5《嵌入式燈具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規范》;
CCGF 203.6《可移式通用燈具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規范》;
經企業自我聲明公開的企業標準及產品明示質量要求。
3. 檢驗項目
3.1 固定式臺燈


3.2 嵌入式燈具


3.3可移式通用燈具



4. 抽樣
4.1生產領域抽樣
4.1.1一般情況下,每家企業每類產品抽取1種產品。
4.1.2在生產企業成品庫、產品集中存放地隨機抽取經企業檢驗合格或以其他方式表明合格的產品。
4.1.3抽樣基數滿足抽樣數量即可,同一規格型號、同一組產品隨機抽取3臺,2臺為檢驗用樣品,另1臺為備用樣品。
4.1.4受檢單位應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填寫《監督抽查產品信息確認單》,將需要事先說明或檢驗需要的信息予以確認。
4.1.5樣品及抽樣單內容經受檢單位經手人確認無誤后,由受檢單位經手人在抽樣單上簽署意見并簽字、加蓋公章。
4.1.6當場封存樣品,加貼封樣單,封樣單上應有受檢單位經手人簽名、抽樣人員簽名、抽樣單位公章、抽樣日期及抽樣單編號。
4.1.7一般情況下,抽樣人員負責將全數樣品攜帶或寄送到指定的檢驗機構。需要受檢單位協助寄、送樣品的,受檢單位應當在《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復查抽樣單》規定的寄送截止時間內將樣品寄送到指定的檢驗機構。
4.2流通領域抽樣
4.2.1在市場上銷售的產品中抽取具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產品。
4.2.2抽樣數量滿足檢測需求即可。同商標、同生產企業、同規格/型號的產品抽取3臺。2臺為檢驗用樣品,另1臺為備份樣品。
4.2.3當場封存樣品,加貼封樣單;樣品及抽樣單內容經受檢單位經手人確認無誤后,由受檢單位經手人、承檢機構人員、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三方在抽樣單上簽字確認,并加蓋受檢單位與抽樣單位公章。
4.2.4一般情況下,抽樣人員負責將“檢驗用樣品”攜帶到檢驗機構,抽取的“備用樣品”封存于受檢單位。受檢單位應妥善保管,不得擅自更換、隱匿、處理已抽查封存的“備用樣品”。
5. 判定原則
所檢項目全部符合要求,檢驗結論為合格,否則為不合格。
法律法規對判定規則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6. 異議處理
受檢單位對檢驗結果有異議的,應在接到檢驗結果之日起15日內向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或者其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交書面復檢申請(原件),并附營業執照等主體證明材料(異議材料同時抄送承擔監督抽查后處理工作的區局);逾期未提出異議的,視為承認檢驗結果。異議受理部門應依法處理或委托有關部門處理受檢單位提出的異議,視情況組織復檢或進行調查核實,并做出異議處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