鉅豪照明狀告范冰冰 范爺遭遇“反訴門”
摘要: 5月16日,在廣東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廣東鉅豪照明正式將明星范冰冰告上法庭。早在2012年1月11日,范冰冰將鉅豪照明告上北京市朝陽區法院之后,沉默了數月之久的鉅豪照明,終于以反訴作為回應。并要求范冰冰賠償損失12000元!
5月16日,在廣東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廣東鉅豪照明正式將明星范冰冰告上法庭。早在2012年1月11日,范冰冰將鉅豪照明告上北京市朝陽區法院之后,沉默了數月之久的鉅豪照明,終于以反訴作為回應。【相關報道:《范冰冰維護肖像權 起訴鉅豪照明索賠220萬元》】由此,自2010年以來,國際巨星范冰冰無往而不利的“官司門”終于遭遇“反訴門”。
據悉,鉅豪照明對此反訴確實迫于無奈,畢竟范冰冰起訴在先,已經給企業造成相當損失,所以此次反訴,更多意義上是證明企業在明星代言這一營銷模式上的“被綁架”,而非范冰冰所提及的“違約使用”問題,因此,鉅豪要求范冰冰象征性賠償企業損12000元,更多意義上在于表達鉅豪照明的一種姿態。
范冰冰為鉅豪照明代言
當日,對該起訴事件,當事雙方對媒體的采訪都沒有正面回應,但據記者了解,早在2009年6月16日,鉅豪照明與范冰冰簽訂《廣告形象代言人合同》,時間為24個月。雙方約定范冰冰為該企業的照明燈具、浴霸類產品擔任形象代言人,合同約定,范冰冰需要配合的影視及平面廣告的拍攝時間不遲于2009年7月15日,但范冰冰最后將影視廣告的拍攝時間拖延至2010年1月9日,比合同約定的2009年7月15日延誤了五個月有余,且從未履行出席鉅豪產品宣傳活動的義務,導致鉅豪正式使用影視廣告的期限大打折扣。這成為雙方產生糾紛的根源。
依拍攝時間推算,影視廣告拍攝時間為2010年1月9日,合同約定代言期為24個月,則鉅豪按合同約定有權使用廣告至2012年1月9日,同時,根據雙方協定,合同到期后有90天回收期,即鉅豪照明有權使用影視廣告至2012年4月9日。但遺憾的是,在2012年1月11日,范冰冰就以鉅豪違約使用為由將該企業告上法庭,由此出現了雙方最終走上法庭,并演繹起訴與反訴的一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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