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舊《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程》之比較
摘要: 《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程》 CJJ89-2012于2012年5月16日正式發布,2012年11月1日實施,CJJ89-2001同時廢止。就此,本站記者“暢通”專訪了《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程》編制組副組長張華高級工程師。
《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程》 CJJ89-2012于2012年5月16日正式發布,2012年11月1日實施,CJJ89-2001同時廢止。
在新《規程》實施前夕,本站記者“暢通”就新舊《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程》之區別問題專訪了中國市政協會道路照明專業委員會副秘書長、《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程》編制組副組長張華高級工程師。
張華說:
新《規程》 CJJ89-2012與CJJ89-2001《驗收規程》比較,其篇章與內容的變化如下:
一 章節編排的改變
新《規程》增加了第二章“術語”,計24條。其中除引用其他標準或規范的以外,有部分屬于具有我們行業的特色,如高桿照明、半高桿照明、桿上路燈、引下線、單挑燈等。規范了我們行業上常用到的一些照明設施的名稱及其定義。
《規程》章節的編排順序作了改變。原《規程》是從線路→變配電→安全保護→路燈安裝,而新《規程》則從變配電→線路→安全保護→路燈安裝。即從電源到線路再到裝燈,章節內容的編排順序似乎更合理些。
二 各章分節與條文的變化
兩個版本《規程》相比,如果總則與術語都不計算在內,在余下6章正文里,原《規程》為27節212條;新《規程》為28節225條,增加了一節、13條條文。章節中條文增減情況如下:
1. 新《規程》第3章“變壓器、箱式變電站”相比原《規程》,去掉了“試驗和檢查”這一節,而將箱式變電站單獨列到了一節,即3.3.節,有12條條文,其中3.3.2~3.3.10條是新增加的。對箱式變電站從基礎、安裝、箱內接線與安全保護等整個施工過程都列出了詳細而明確的要求。這也表明了箱式變電站在全國各地的道路照明工程中已被廣泛使用,成為道路照明工程中的一項重要設備
另外,第3章增加了3.4節“地下式變電站”。這是因為地下式變電站在城市道路照明工程中已得到應用。
預計今后在城市中心區和景觀道路照明工程中地下式變電站有可能會逐步推廣,所以對其施工要求和施工質量應有明確的規范條文。由此看來新《規程》這些方面的內容還是有超前意識的。
去掉的原4.3節“試驗和檢查”的條文內容,被分插到了新《規程》3.2節“變壓器”和3.3節“箱式變電站”里。這樣新《規程》第3章就比原來增加了13條條文。
2. 新規程第4章“配電裝置與控制”節數未變,但條文比原來增加了11條。主要在4.2節“配電柜(箱、屏)安裝”和4.5節“路燈控制系統”兩節里增加了部分內容。
如:4.2節中的4.2.1、4.2.4、4.2.11~4.2.14及4.2.16都是新增加的。這些條文對室外配電箱的強度、箱體砼基礎、接地裝置、箱體的涂層及防盜、以及安全警示牌等都作出了明確規定。
又如:4.5節“路燈控制系統”,其中4.5.4~4.5.9的6條是新增加的,對城市道路照明監控系統的通訊方式、路由方案、監控系統應具備的功能、防雷抗干擾措施及安全可靠運行等,也都提出了相關的技術要求。
3. 新《規程》第5章“架空線路”節數未變,但條文比原來減少了13條。主要是去掉了原《規程》中的以下內容:
2.2節“絕緣子與拉線”中的2.2.3絕緣子的使用、2.2.4瓷橫擔安裝與2.2.11戧桿的規定等3條;
2.3節“導線架設”中的2.3.4~2.3.7、2.3.9、2.3.10、2.3.15、2.3.18、2.3.20與2.3.23等10條。去掉的主要內容為受損導線采用各種修補方法的要求、導線與接續管連接壓接、引流管的連接等。
另有部分條款進行整合;增加了5.3.10~5.3.12、5.3.14與5.3.15,主要內容為路燈架空線路與電力線路、弱電線路、對建筑物及地面、水面、跨越物之間的距離等。
4. 其他3章的條文及內容也有部分增刪與整合。
新《規程》第6章“電纜線路”比原來少了2條。第7章“安全保護”比原來增加了兩條,其中7.2節“接零和接地保護”的條文內容作了較大調整,強調了道路照明配電系統常用的TN-S與TT接地制式相關具體要求,7.3.3條明確了各種材料做保護接地線的有關規定。 第8章“路燈安裝”在原條文基礎上增刪調整后,比原來多了2條。新增加的條文如:8.1.6與8.1.7,燈桿基礎高于地面和燈桿基礎低于地面兩種情況下的施工要求;8.1.9LED道路照明燈具的有關規定;8.1.21路燈單獨編號時的規定;8.5.5~8.5.8高架路、橋梁等防撞護欄嵌入式路燈安裝的有關規定和施工要求。
三 新《規程》順應了道路照明發展的要求
這次《規程》修訂很及時、很必要,順應了道路照明發展的要求。主要表現在以下幾點:
1. 隨著城市道路的新建改造,路燈架空線路越來越少,更多的采用了地下電纜線路。新《規程》大幅減少了“架空線路”一章的內容,增加了如無線監控系統、LED路燈、在高架路(橋)上裝燈等當前發展比較快的、新的施工項目的相關規定和要求。
2. 政府主導下的“十城萬盞”LED路燈示范工程的推廣,在全國各地掀起了一股安裝LED路燈熱。
但是由于LED路燈是個新生事物,還處在成長期;而中國產業界的痼疾喜歡一哄而上,LED燈具市場亂象叢生,產品質量良莠不齊,使我們負責設計安裝、維護管理的單位感到很困惑。
新《規程》8.1.9條關于LED道路照明燈具的7項規定,無疑是很及時的指導性意見,對意欲使用安裝LED路燈的單位來說,有了依據和底氣。
3. 城市道路照明無線監控系統經過近二十余年的發展,技術越來越成熟,功能越來越強大,為提升城市道路照明的維護管理水平,使之更好的服務于社會帶來了便捷,日益受到城市照明維護管理部門的青睞。
因此,有條件的城市大都已安裝或打算安裝無線監控系統。然而無線監控系統設計制作的商家比較多,各家的方案又不盡相同,使得使用單位較難抉擇。
新《規程》4.5節4.5.4~4.5.9條對無線監控系統的技術要求作了比較詳細的闡述,為打算安裝無線監控系統的單位設定了底線,免受商家的忽悠。
4. 參照國家現行有關標準或規范,適時修訂了本規程的有關條文。例如4.5.2道路照明開關燈的天然光照度、8.1.8中的燈具效率按《城市道路照明設計標準》CJJ45-2006進行了修訂;7.3.2人工接地裝置中的垂直與水平接地體和7.3.3保護接地線的截面或規格都比原《規程》中的要求提高了標準。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單位需注意按新條文規定制作。
四 新《規程》更注重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安全運行
原《規程》強制性條文為14條,新《規程》為13條。
新《規程》“架空線路”一章強制性條文減少了2條,而在“安全保護”一章增加了1條。
1.“架空線路”一章中強制性條文減少2條的是:
原2.3.18與2.3.19兩條強制性條文合并成現在的5.3.9這一條;
原2.2.6條關于承力拉線方向這一條在新《規程》(5.2.3條)中不再作為強制性條文。
2. 新《規程》7.3節“接地裝置”中將7.3.2人工接地裝置與7.3.3保護接地線都列為強制性條文,對采用鋼管、角鋼與圓鋼做垂直接地體,采用扁鋼、圓鋼做水平接地體,以及保護接地線的要求等都給出了具體而明確的規格尺寸。
特別是7.3.3條第3款將變配電柜(箱、屏)可開啟的門應與接地的金屬框架可靠連接,采用的裸軟銅線截面不應小于4mm2列入了強制性條文,目的是確保工作人員及他人的人身安全。而原《規程》6.3.5條對此比較含糊,沒有現在如此明確的要求。
3. 基于全國各地道路照明設施因接地保護不善而導致行人等觸電傷亡事故時有發生,將這兩條作為強制性條文,讓道路照明設施不致成為“馬路殺手”,體現了以人為本的觀念,強調了道路照明設施安全運行的重要性,是非常必要的。同時,對于道路照明工程設計、施工單位來說,必須嚴格執行強制性條文,切不可忽視。常言道,不怕一萬,只怕萬一;人命關天,安全第一。我建議,全國各地在開展道路照明優質(或示范)工程檢查評審中,應將違反《規程》強制性條文作為否決條件。
五 對新《規程》修訂的一些建設性意見
縱觀新《規程》全文,章節條文編排合理,條文內容充實、適應道路照明行業施工特點,措詞簡潔明了,符合道路照明行業現狀和發展要求,是我們行業一本很好的規范性文件。但筆者感覺還有一些值得商榷的地方,個人意見不一定正確,供參考。
1. 本《規程》名稱為“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程”,條文中涉及此稱謂的地方大部分用的是“道路照明”,但有的章節條文卻又出現了“路燈”的稱謂,例如4.5節“路燈控制系統”,4.5.1與4.5.2條的文首用的也是“路燈”兩字;又如第8章“路燈安裝”等等,有人曾向我提出過,寫法上不一致,給人以不太規范的感覺。怎么稱謂好,有待進一步探討。
2. 新《規程》7.1.3條“在同一臺變壓器低壓配電網中,嚴禁將一部分電氣設備或鋼燈桿采用保護接地,而將另一部分采用保護接零。”文中用詞為“嚴禁”,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故是否將此條作為強制性條文為好。
保護接地和保護接零,也稱接地保護和接零保護。雖然兩者都是安全保護措施,但是它們實現保護作用的原理不同。簡單地講,保護接地是將故障電流引入大地;保護接零是將故障電流引入系統,促使保護裝置迅速動作而切斷電源。下面這張圖就是在同一臺變壓器配電系統中,一個路燈燈桿一部分采用接零保護,一部分采用接地保護的示意圖。
3 高架道路的建設在我國城市建設中已經很普遍了,高架道路上路燈電纜管線在防撞護欄墻內敷設、防撞護欄墻上埋設路燈燈桿基礎,以及每基燈桿下的過渡接線箱有何施工驗收技術要求,新《規程》相關章節中未見涉及,可說是個缺憾。
4 城市交通立體化是各城市為改變交通擁堵所常用的措施。除了高架路(橋)外,不少城市還有下穿道路,也即隧道,長度短的幾十米,長則數百米。而且不少下穿道路(隧道)照明工程是由當地城市照明管理處(或路燈管理處)負責施工、維護與管理。但在新《規程》內卻缺失這方面的內容,內容未能涵蓋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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