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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YM Lighting】NO.3體育場館照明設計及檢測標準

2013-08-12 作者:體育照明頻道 來源:阿拉丁照明網 瀏覽量: 網友評論: 0

摘要: 2007年11月1日施行的《體育場館照明設計及檢測標準》,主要技術內容涵蓋:總則、術語和符號、基本規定、照明標準、照明設備及附屬設施、燈具布置、照明配電與控制及照明檢測。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業標準

  體育場館照明設計及檢測標準

  Standard for lighting design and test of sports venues

  JCJ 153-2007

  J684-2007

  批準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施行日期:2 0 0 7年1 1月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公告第675號

  建設部關于發布行業標準《體育場館照明設計及檢測標準》的公告

  現批準《體育場館照明設計及檢測標準》為行業標準,編號為JGJ 153—2007,自2007年11月1日起實施。其中,第4.2.7、4.2.8條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

  本標準由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組織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出版發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2007年7月20日

  前言

  根據建設部建標[2004]66號文件要求,標準編制組經廣泛調查研究,認真總結實踐經驗,參考有關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并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制訂了本標準。

  本標準主要技術內容是:總則、術語和符號、基本規定、照明標準、照明設備及附屬設施、燈具布置、照明配電與控制及照明檢測。

  本標準由建設部負責管理和對強制性條文的解釋,由中國建筑科學研究院負責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地址:北京市西城區車公莊大街19號;中國建筑科學研究院建筑物理研究所;郵政編碼:100044)。

  本標準主編單位:中國建筑科學研究院

  本標準參編單位:中國建筑設計研究院 北京市建筑設計研究院 華東建筑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國體育國際經濟技術合作公司 飛利浦(中國)投資有限公司 通用電氣(中國)有限公司 索恩照明(廣州)有限公司 北京希優照明設備有限公司 松下電工(中國)有限公司 上海東升集團光輝燈具有限公司 歐司朗佛山照明有限公司 北京動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趙建平 林若慈 張文才 汪猛 李國賓 楊兆杰 張建平 趙燕華 姚夢明 顧 峰 寧 華 蔣瑞國 解 輝 范 毅 劉劍平 康耀偉 羅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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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總 則

  1.0.1 為提高體育場館照明的設計質量,保證體育場館照明符合使用功能的要求,做到安全適用、技術先進、經濟合理、節約能源,制定本標準。

  1. 0.2 本標準適用于新建、改建和擴建的體育場館照明的設計及檢測。

  1. 0.3 體育場館照明設計應充分考慮賽時與賽后照明設施的綜合利用和運營。

  1.0.4 體育場館照明的設計及檢測除應符合本標準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2 術語和符號

  2.1 術 語

  2.1. 1 (光)照度 illuminance

  表面上一點的照度是入射在包含該點面元上的光通量dF除以該面元面積dA之商,單位為lx(勒克斯)。

  2.1.2 水平照度 horizontal illuminance

  水平面上的照度。場地表面上的水平照度用來確定眼睛在視野范圍內的適應狀態,并用作凸顯目標(運動員和物體)的視看背景。

  2.1.3 垂直照度 vertical illuminance

  垂直面上的照度。垂直照度包括主攝像機方向的垂直照度和輔攝像機方向的垂直照度。垂直照度用來模擬照射在運動員面部和身體上的光,對攝像機、攝影機和視看者能提供最佳辨認度,并影響照射目標的立體感。

  2.1.4 初始照度initial illuminance

  照明裝置新裝時在規定表面上的平均照度。

  2.1. 5 使用照度 service illuminance

  照明裝置在使用周期內,通過維護在規定表面上所要求維持的平均照度。

  2.1. 6 維護系數maintenance factor

  照明裝置在使用一定周期后,在規定表面上的平均照度或平均亮度與該裝置在相同條件下新裝時在規定表面上所得到的平均照度或平均亮度之比。

  2.1.7 主攝像機 main camera

  用于拍攝總賽區或主賽區中重要區域的固定攝像機。

  2.1.8 輔攝像機 auxiliary camera

  除主攝像機以外的固定或移動攝像機。

  2.1.9 照度均勻度 uniformity of illuminance

  規定表面上的最小照度與最大照度之比及最小照度與平均照度之比。均勻度用來控制比賽場地上照度水平的變化。

  2.1.10 均勻度梯度 uniformity gradient

  均勻度梯度用某一網格點與其八個相鄰網格點的照度比表示。均勻度梯度用來控制照度水平在網格點間的變化。

  2.1.11 主賽區 principal area

  場地劃線范圍內的比賽區域,通常稱為“比賽場地”。

  2.1.12 總賽區 total area

  主賽區和比賽中規定的無障礙區。

  2.1.13 色溫(度) colour temperature

  當光源的色品與某一溫度下黑體的色品相同時,該黑體的絕對溫度為此光源的色溫。色溫用來表述一種照明呈現多暖(紅)或多冷(藍)的感受或表觀感覺,單位為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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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14 相關色溫(度) correlated colour temperature

  當光源的色品點不在黑體軌跡上時,光源的色品與某一溫度下黑體的色品最接近時,該黑體的絕對溫度為此光源的相關色溫。

  2.1.15 顯色指數 ceolour rendering index

  光源顯色性的度量。以被測光源下物體顏色和參考標準光源下物體顏色的相符合程度來表示。

  2.1.16 一般顯色指數general colour rendering index

  光源對國際照明委員會(CIE)規定的八種標準顏色樣品特殊顯色指數的平均值,通稱顯色指數。

  2.1.17 眩光 glare

  由于視野中的亮度分布或亮度范圍的不適宜,或存在極端的亮度對比,以致引起不舒適感覺或降低觀察細部及目標能力的視覺現象。

  2.1.18 眩光指數(眩光值) glare rating

  用于度量室外體育場或室內體育館和其他室外場地照明裝置對人眼引起不舒適感覺主觀反應的心理物理量。

  2.1.19 應急照明 emergency lighting

  因正常照明的電源失效而啟用的照明。應急照明包括疏散照明、安全照明和備用照明。

  2.1.20 疏散照明 escape lighting

  用于確保疏散通道被有效地辨認和使用的照明。

  2.1.21 安全照明 safety lighting

  用于確保處于潛在危險之中的人員安全的照明。

  2.1.22 備用照明 stand-by lighting

  用于確保正常活動繼續進行的照明。

  2.1.23 TV應急照明 TV emergency lighting

  因正常照明的電源失效,為確保比賽活動和電視轉播繼續進行而啟用的照明。

  2.1.24 障礙照明 obstacle lighting

  為保障航空飛行安全,在高大建筑物和構筑物上安裝的障礙標志燈。

  2.1.25 頻閃效應 stroboscopic effect

  在以一定頻率變化的光照射下,使人觀察到的物體運動顯現出不同于其實際運動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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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基本規定

  3.0.1 體育場館應根據使用功能和電視轉播要求進行照明設計,并應按表3.0.1進行使用功能分級。

  3.0.2 本標準所作規定的場地范圍除注明外均應指比賽場地。規定的照度值應為比賽場地參考平面上的使用照度值,其照度均勻度應為最低值,參考平面的高度應符合本標準附錄A規定。

  3.0.3 體育場館照明應滿足運動員、裁判員、觀眾及其他各類人員的使用要求。有電視轉播時應滿足電視轉播的照明要求。

  3.0.4 HDTV轉播照明應用于重大國際比賽時,還應符合國際相關體育組織和機構的技術要求。

  3.0.5 TV應急照明應用于國際和重大國際比賽時,還應符合國際相關體育組織和機構的技術要求。

  3.0.6 體育場館應按運動項目的使用功能和實際用途進行照明設計。

  3.0.7 照明設計應包括比賽場地照明、觀眾席照明和應急照明。

  3.0.8 照明設計時應進行照明計算。照度計算網格及攝像機位置宜符合本標準附錄A規定。

  3.0.9 照明設計在滿足相應照明指標的同時,應實施照明節能。

  3.0.10 照明系統安裝完成后及進行重大國際比賽前,應由國家認可的檢測機構進行照明檢測。

  3.0.11 在體育建筑方案設計階段,應同時考慮照明設計方案的要求。

  3.0.12 對于利用天然采光的體育場館,應采取措施降低和避免天然光產生的高亮度及陰影形成的強烈對比。

  4.2 相關規定

  4.2.1 有電視轉播時平均水平照度宜為平均垂直照度的0.75~2.0。

  4.2.2 照明計算時維護系數值應為0.8。對于多霧和污染嚴重地區的室外體育場維護系數值可降低至0.7。

  4.2.3 HDTV轉播重大國際比賽時,輔攝像機方向的垂直照度應為面向場地周邊四個方向垂直面上的照度。

  4.2.4 水平照度和垂直照度均勻度梯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有電視轉播時:當照度計算與測量網格小于5m時,每2m不應大于10%;當照度計算與測量網格不小于5m時,每4m不應大于20%。

  2 無電視轉播時:每5m不應大于50%。

  4.2.5 比賽場地每個計算點四個方向上的最小垂直照度和最大垂直照度之比不應小于0.3,HDTV轉播重大國際比賽時,該比值不應小于0.6。

  4.2.6 觀眾席座位面的平均水平照度值不宜小于100lx,主席臺面的平均水平照度值不宜小于200lx。有電視轉播時,觀眾席前排的垂直照度值不宜小于場地垂直照度值的25%。

  4.2.7 觀眾席和運動場地安全照明的平均水平照度值不應小于20lx。

  4.2.8 體育場館出口及其通道的疏散照明最小水平照度值不應小于5lx。

  5 照明設備及附屬設施

  5.1 光源選擇

  5.1. 1 燈具安裝高度較高的體育場館,光源宜采用金屬鹵化物燈。

  5.1.2 頂棚較低、面積較小的室內體育館,宜采用直管熒光燈和小功率金屬鹵化物燈。

  5.1. 3 特殊場所光源可采用鹵素燈。

  5.1. 4 光源功率應與比賽場地大小、安裝位置及高度相適應。室外體育場宜采用大功率和中功率金屬鹵化物燈;室內體育館宜采用中功率金屬鹵化物燈。

  5. 1. 5 應急照明應采用熒光燈和鹵素燈等能瞬時、可靠點燃的光源。當采用金屬鹵化物燈時,應保證光源工作不間斷或快速啟動。

  5.1.6 光源應具有適宜的色溫,良好的顯色性,高光效、長壽命和穩定的點燃及光電特性。

  5.1.7 光源的相關色溫及應用可按表5.1.7確定。

  5.2 燈具及附件要求

  5.2.1 燈具及其附件的安全性能應符合相關標準的規定。

  5.2.2 燈具的防觸電保護等級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應選用有金屬外殼接地的工類燈具或Ⅱ類燈具;

  2 游泳池和類似場所應選用防觸電等級為Ⅲ類的燈具。

  5.2.3 燈具效率不應低于表5.2.3的規定。

  5.2.4 燈具宜具有多種配光形式。體育場館投光燈燈具可按表5.2.4進行分類。

  5.2.5 燈具配光應與燈具安裝高度、位置和照明要求相適應。室外體育場宜選用窄光束和中光束燈具;室內體育館宜選用中光束和寬光束燈具。

  5.2.6 燈具宜具有防眩光措施。

  5.2.7 燈具及其附件應能滿足使用環境的要求。燈具應強度高、耐腐蝕。燈具電器附件必須滿足耐熱等級的要求。

  5.2.8 金屬鹵化物燈不宜采用敞開式燈具。燈具外殼的防護等級不應小于IP55,不便于維護或污染嚴重的場所其防護等級不應小于IP65。

  5.2.9 燈具的開啟方式應確保在維護時不改變其瞄準角度。

  5.2.10 安裝在高空中的燈具宜選用重量輕、體積小和風載系數小的產品。

  5.2.11 燈具應自帶或附帶調角度的指示裝置。燈具鎖緊裝置應能承受在使用條件下的最大風荷載。

  5.2.12 燈具及其附件應有防墜落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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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 燈桿及設置要求

  5.3.1 體育場照明燈桿可采用與建筑物相結合的形式,當作為獨立設備存在時宜采用獨桿式結構。

  5.3.2 照明高桿應具有足夠的結構強度,其設計使用壽命不應小于25年。

  5.3.3 照明高桿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燈桿高度大于20m時宜采用電動升降吊籃;

  2 燈桿高度小于20m時宜采用爬梯,爬梯應裝置護身欄圈并按照相關規范在相應高度上設置休息平臺。

  5.3.4 照明高桿應根據航行要求設置障礙照明。

  5.4 馬道及設置要求

  5.4.1 體育場館宜按需設置馬道,馬道設置的數量、高度、走向和位置應滿足照明裝置的相關要求。

  5.4.2 馬道應留有足夠的操作空間,其寬度不應小于650mm,并應設置防護欄桿。

  5.4.3 馬道的安裝位置應避免建筑裝飾材料、安裝部件、管線和結構桿件等對照明光線的遮擋。

  6 燈具布置

  6.1 一般規定

  6.1.1 燈具布置應綜合考慮運動項目的特點和比賽場地的特征。

  6.1.2 燈具安裝位置、高度和投射角應滿足降低眩光和控制干擾光的要求。

  6.1.3 對有電視轉播的比賽場地的燈具布置應滿足對主攝像機及輔攝像機垂直照度及均勻度的要求。

  6.2 室外體育場

  6.2.1 室外體育場燈具宜采用下列布置方式:

  1 兩側布置 燈具與燈桿或建筑馬道相結合,以連續光帶形式或簇狀集中形式布置在比賽場地兩側。

  2 四角布置 燈具以集中形式與燈桿相結合,布置在比賽場地四角。

  3 混合布置 兩側布置和四角布置相結合的布置方式。

  6.2.2 足球場燈具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無電視轉播時宜采用場地兩側或場地四角布置方式。

  1)采用場地兩側布置方式時,燈具不宜布置在球門中心點沿底線兩側10°的范圍內,燈桿底部與場地邊線之間的距離不應小于4m,燈具高度宜滿足燈具到場地中心線的垂直連線與場地平面之間的夾角甲不宜小于25°(見圖6.2.2-1);

  2)采用場地四角布置方式時,燈桿底部到場地邊線中點的連線與場地邊線之間的夾角不宜小于5°,且燈桿底部到底線中點的連線與底線之間的夾角不宜小于10°,燈具高度宜滿足燈拍中心到場地中心的連線與場地平面之間的夾角ψ不宜小于25°(見圖6.2.2-2)。

  2 有電視轉播時宜采用場地兩側、場地四角或混合布置方式。

  1)采用場地兩側布置方式時,燈具不應布置在球門中心點沿底線兩側15°的范圍內(見圖6.2.2-3);

  2)采用場地四角布置方式時,燈桿底部到場地邊線中點的連線與場地邊線之間的夾角不應小于5°,且燈桿底部到底線中點的連線與底線之間的夾角不應小于15°,燈具高度應滿足燈拍中心到場地中心的連線與場地平面之間的夾角ψ不應小于25°(見圖6.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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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用混合布置時,燈具的位置及高度應同時滿足兩側布置和四角布置的要求。

  3 任何照明方式下,燈桿的布置均不應妨礙觀眾的視線。

  6.2.3 田徑場的燈具布置宜采用兩側布置、四角布置或混合布置方式。

  6.2.4 網球場燈具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對沒有或只有少量觀眾席的網球場地,宜采用兩側燈桿布置方式,燈桿應布置在觀眾席的后側;對有較多觀眾席、有較高挑篷且燈桿無法布置的網球場地,宜采用兩側光帶布置方式。

  2 采用兩側燈桿布置方式時,燈桿的位置應滿足圖6.2.4-1的要求。

  3 場地兩側應采用對稱的燈具布置方式,提供相同的照明。

  4 燈具的安裝高度應滿足圖6.2.4-2的要求,比賽場地燈具高度不應低于12m,訓練場地燈具高度不應低于8m。

  6.2.5 曲棍球場燈具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無電視轉播時宜采用多桿布置方式,燈桿底部與場地邊線之間的距離不應小于4m,燈桿底部與底線之間的距離不應小于5m,燈具的高度宜滿足圖6.2.5-1的要求。

  2 有電視轉播時宜采用四角布置、兩側布置或混合布置方式。

  采用四角布置方式時,燈具的位置及高度應滿足圖6.2.5-2的要求。燈桿的位置應在10°~25°之間。

  采用兩側布置方式時,燈具的高度應滿足ψ不小于25°的要求。

  6.2.6 棒球場燈具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棒球場燈具宜采用6根或8根燈桿布置方式,也可在觀眾席上方的馬道上安裝燈具。

  2 燈桿應位于四個壘區主要視角20°以外的范圍,燈桿不應設置在圖6.2.6中的陰影區。

  6.2.7 壘球場燈具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壘球場宜采用不少于4根燈桿布置方式,也可在觀眾席上方的馬道上安裝燈具。

  2 燈桿應位于四個壘區主要視角20°以外的范圍,燈桿不應設置在本標準圖6.2.6中的陰影區。

  6.3 室內體育館

  6.3.1 室內體育館燈具宜采用下列布置方式:

  1 直接照明燈具布置:

  1) 頂部布置 燈具布置在場地上方,光束垂直于場地平面的布置方式。

  2) 兩側布置 燈具布置在場地兩側,光束非垂直于場地平面的布置方式。

  3) 混合布置 頂部布置和兩側布置相結合的布置方式。

  2 間接照明燈具布置:燈具向上照射的布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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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2 燈具布置應符合下列使用要求:

  1 頂部布置宜選用對稱型配光的燈具,適用于主要利用低空間,對地面水平照度均勻度要求較高,且無電視轉播要求的體育館。燈具可按圖6.3.2—l布置。

  2 兩側布置宜選用非對稱型配光燈具布置在馬道上,適用于垂直照度要求較高以及有電視轉播要求的體育館。兩側布置時,燈具瞄準角(燈具的瞄準方向與垂線的夾角)不應大于65°(見圖6.3.2—2)。燈具可按圖6.3.2—3布置。

  3 混合布置宜選用具有多種配光形式的燈具,適用于大型綜合性體育館。燈具的布置方式見頂部布置和兩側布置。燈具可按圖6.3.2—4布置。

  4 間接照明燈具布置宜采用具有中、寬光束配光的燈具,適用于層高較低、跨度較大及頂棚反射條件好的建筑空間,同時適用于對眩光限制較嚴格且無電視轉播要求的體育館;不適用于懸吊式燈具和安裝馬道的建筑結構。燈具可按圖6.3.2—3布置,燈具投射方向可參照圖6.3.2—5。

  6.3.3 體育館燈具布置應符合表6.3.3的規定。

  7 照明配電與控制

  7.1 照明配電

  7.1. 1 照明負荷等級和供電方案應按國家現行標準《體育建筑設計規范》JGJ 31中的規定確定。

  7.1. 2 有電視轉播的比賽場地照明,宜由兩個及兩個以上相互獨立的電源同時供電。

  7.1. 3 僅在比賽期間使用的照明宜設置單獨變壓器供電。

  7.1. 4 當電壓偏差或波動不能保證照明質量或光源壽命時,在技術經濟合理的條件下,可采用有載自動調壓電力變壓器、調壓器或專用變壓器供電。

  7.1. 5 游泳池及類似場所水下燈具的電源電壓不應大于12V。

  7.1. 6 氣體放電光源宜采用分散方式進行無功功率補償,補償后的功率因數不應小于0.9。

  7.1. 7 三相照明線路各相負荷的分配宜保持平衡,最大相負荷電流不宜超過三相負荷平均值的115%,最小相負荷電流不宜小于三相負荷平均值的85%。

  7.1.8 TV應急照明作為正常照明的一部分同時使用時,其配電線路及控制開關應分開裝設。

  7.1.9 在照明分支回路中不宜采用三相低壓斷路器對三個單相分支回路進行保護。

  7.1.10 為保證氣體放電燈的正常啟動,觸發器至光源的線路長度不應超過該產品規定的允許值。

  7.1.11 主要供給氣體放電燈的三相配電線路,其中性線截面應滿足不平衡電流及諧波電流的要求,且不應小于相線截面。

  7.1.12 較大面積的照明場所,宜將照射在同一照明區域的不同燈具分接在不同相的線路上。

  7.1.13 觀眾席、比賽場地的照明燈具,當具備現場檢修條件時,宜在每盞燈具處設置單獨的保護。

  7.2 照明控制

  7.2.1 有電視轉播要求的比賽場地照明應設置集中控制系統。集中控制系統應設于專用控制室內,控制室應能直接觀察到主席臺和比賽場地。

  7.2.2 有電視轉播要求的比賽場地照明的控制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能對全部比賽場地照明燈具進行編組控制;

  2 應能設定不少于4個不同照明場景的編組方案;

  3 應顯示主供電源、備用電源和各分支路干線的電氣參數;

  4 電源、配電系統和控制系統出現故障時應發出聲光故障報警信號;

  5 對于未設置熱觸發裝置或不間斷供電設施的照明系統,其控制系統應具有防止短時再啟動的功能;

  6 宜顯示全部比賽場地照明燈具的工作狀態。

  7.2.3 有電視轉播要求的比賽場地照明的控制系統宜采用智能照明控制系統。

  7.2.4 照明控制回路分組應滿足不同比賽項目和不同使用功能的照明要求;當比賽場地有天然光照明時,控制回路分組方案應與其相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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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照明檢測

  8.1 一般規定

  8.1. 1 體育場館照明檢測應滿足使用功能的要求。

  8.1. 2 檢測設備應使用在檢定有效期內的—級照度計、光譜測色儀。

  8.1. 3 檢測條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在天氣狀況好和外部光線影響小時進行;

  2 應在體育場館滿足使用條件的情況下進行;

  3 氣體放電燈累積運行時間宜為50~lOOh;

  4 應點亮相對應的照明燈具,穩定30min后進行測量;

  5 電源電壓應保持穩定,燈具輸入端電壓與額定電壓偏差不宜超過5%;

  6 檢測時應避免人員遮擋和反射光線的影響。

  8.1.4 檢測項目應包括照度、眩光、現場顯色指數和色溫測量。

  8.2 照度測量

  8.2.1 照度應在規定的比賽場地上進行測量,對于照明裝置布置完全對稱的場地,可只測l/2或1/4的場地。照度計算和測量網格可按本標準附錄A的規定確定。

  8.2.2 室內外矩形場地和幾種典型場地的照度計算和測量可按下列網格點進行(下列圖中,○、+為計算網格點,+為測量網格點)。

  1 矩形場地照度計算和測量網格點可按圖8.2.2-1確定。

  1)d1,dw可按下列方法確定:當ι,ω不大于lOm時,計算網格為lm;當ι,ω大于l0m且不大于50m時,計算網格為2m;當ι,ω大于50m時,計算網格為5m。

  2)測量網格點間距宜為計算網格點間距的2倍。

  5 壘球場地照度計算和測量網格點可按圖8.2.2—5確定。

  6 場地自行車場地的照度計算和測量網格點可按圖8.2.2—6確定。

  8.2.3 水平照度和垂直照度應按中心點法進行測量(圖8.2.3-1),測量點應布置在每個網格的中心點上。

  1 測量水平照度時,光電接受器應平放在場地上方的水平面上,測量時在場人員必須遠離光電接受器,并應保證其上無任何陰影。

  2 測量垂直照度時,當攝像機固定時(見圖8.2.3-2),光電接受面的法線方向必須對準攝像機鏡頭的光軸,測量高度可取1.5m。當攝像機不固定時(見圖8.2.3-3),可在網格上測量與四條邊線平行的垂直面上的照度,測量高度可取1m。測量時應排除對光電接受器的任何遮擋。

  8.3 眩光測量

  8.3.1 比賽場地眩光測量點應按下列方法確定:

  1 眩光測量點選取的位置和視看方向應按安全事故、長時間觀看及頻繁地觀看確定。觀看方向可按運動項目和燈具布置選取。

  2 比賽場地眩光測量點可按相關標準的要求確定。典型場地眩光測量點可按下列方式確定:

  8. 3.2 眩光測量應在測量點上測量主要視看方向觀察者眼睛上的照度,并記錄下每個點相對于 光源的位置和環境特點,計算其光幕亮度和眩光指數值,取其各觀測點上各視看方向眩光指數值中的最大值作為該場地的眩光評定值。光幕亮度和眩光指數的計算可按本標準附錄B進行。

  8.4 現場顯色指數和色溫測量

  8.4.1 比賽場地對稱時,可在1/4場地均勻布點(一般為9個點)進行測量(見圖8.4.1);比賽場地非對稱時,可在全場均勻布點測量。

  8. 4.2 現場顯色指數和色溫應為各測點上測量值的算術平均值。現場色溫與光源額定色溫的偏差不宜大于10%,現場顯色指數不宜小于光源額定顯色指數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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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5 檢測報告

  8.5.1 檢測記錄應包括下列內容:

  1 工程名稱、工程地點、委托單位;

  2 檢測日期、時間、環境條件(供電電壓、環境溫度);

  3 檢測依據:有關標準規范、工程招標的技術要求;

  4 檢測設備:儀器名稱、型號、編號、校準日期;

  5 場地尺寸:長度、寬度、高度、面積;

  6 光源種類、功率、規格型號、數量、生產廠;

  7 燈具(含電器附件)類型、規格型號、數量、生產廠、安裝天數、清掃周期;

  8 燈具布置方式、安裝高度;

  9 控制系統及照明總功率;

  10 檢測項目(以下包括測量點圖和對應的測量值):

  1)水平照度;

  2)垂直照度:攝像機方向垂直照度、四個方向垂直照度;

  3)眩光計算參數;

  4)現場顯色指數;

  5)現場色溫。

  11 測量值計算:

  1)平均照度Eave;

  2)照度比率Ehave/Evave;

  3)照度均勻度U1=Emin/Emax;

  4)照度均勻度U2=Emin/Eave;

  5)均勻度梯度UG;

  6)眩光指數GR。

  12 檢測人員簽字:檢驗、記錄、校核。

  8. 5. 2 檢測報告應提供燈具平、剖面布置圖和開燈模式燈具布置圖。

  8.5.3 檢測報告應對檢測結果按設計標準給出檢測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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